國 家 危 險 廢 物 名 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guan) 規定,製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ti) 廢物(包括液態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境或者人體(ti) 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療廢物屬於(yu)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行。
第四條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後屬於(yu) 危險廢物。
第五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nei) 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六條 危險廢物與(yu) 其他固體(ti) 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後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行。
第七條 本名錄中有關(guan) 術語的含義(yi) 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製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ye) 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chan) 生行業(ye) 。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wei) 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wei) 危險廢物產(chan) 生行業(ye) 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GB/T 4754-2011)》確定),第4-6位為(wei) 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wei) 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Corrosivity,C)、毒性(Toxicity,T)、易燃性(Ignitability,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In)。
第八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ti) 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於(yu) 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並按代碼“900-000-××”(××為(wei) 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於(yu) 危險廢物。
第九條 本名錄自 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hui) 發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國發員會(hui) 家展和改革委令第1號時廢)同止。
附表
國 家 危 險 廢 物 名 錄(部分)
責任編輯:李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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