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政府近日印發《江蘇省化工園區管理辦法》, 規範化工園區管理、優(you) 化產(chan) 業(ye) 布局,推動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提質增效,實現安全綠色高質量發展。
《管理辦法》指出, 化工園區與(yu) 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應當滿足相關(guan) 標準要求,並設置周邊安全控製線,在相關(guan) 規劃中做好銜接。禁止在下列地段、地區內(nei) 新建、擴建化工園區:長江幹支流岸線一公裏範圍內(nei) ,京杭大運河(南水北調東(dong) 線)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沭新河、太浦河沿岸兩(liang) 側(ce) 一公裏範圍內(nei) ,太湖流域一、二級保護區;地震斷層區、地質災害易發區、蓄滯洪區、全年靜風頻率超過60%的區域;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nong) 田、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空間管控區域;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化工園區應當根據總體(ti) 發展規劃、功能分區和主要產(chan) 品特性,建設滿足突發生產(chan) 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情形下應急處置要求的體(ti) 係、預案、平台和專(zhuan) 職應急救援隊伍,根據相關(guan) 標準要求配備人員、裝備和應急救援物資。應當采取自建、共建方式配套建設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並滿足相關(guan) 標準要求,或者委托第三方專(zhuan) 業(ye) 培訓機構、職業(ye) 院校、技工院校等提供實訓服務。應當落實“無廢園區”建設要求,完善固體(ti) 廢物收貯運體(ti) 係,根據固體(ti) 廢物產(chan) 生情況和所在區域利用處置能力,統籌配建工業(ye) 固體(ti) 廢物利用處置設施,實現就近處置。
新設立化工園區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國家或者省重大發展戰略或者產(chan) 業(ye) 區域布局戰略需要的;承載列入國家或者省相關(guan) 戰略規劃重大項目需要的;設區的市範圍內(nei) 化工園區外化工生產(chan) 企業(ye) 占比超過50%,並且現有化工園區可供建設用地無法滿足搬遷入園需要的;對當地經濟發展、就業(ye) 與(yu) 社會(hui) 穩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地區特色產(chan) 業(ye) ,需要實施集聚集約高質量提升發展的;省先進製造業(ye) 集群、未來產(chan) 業(ye) 發展和區域高端製造業(ye) 配套需求的。
文章來源:江蘇省政府
責任編輯: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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