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漆獎

浙江2024年度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近日,浙江省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辦公室發布關(guan) 於(yu) 印發《2024年度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2024年底前,全省已有危化品(化工)企業(ye) 的化工園區(區塊)全部完成“十有”建設任務,60%以上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

浙江2024年度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2024年度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方案

按照國務院安委辦相關(guan) 工作部署,落實《浙江省危險化學品領域安全生產(chan) 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鞏固深化前期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工作成效,有效防控化工園區重大安全風險,製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圍繞集中布局、集群發展、降低安全風險“兩(liang) 集一低”總體(ti) 目標,以統一評估標準、統一省級複核、統一問題督辦、統一晾曬評價(jia) 、統一懲戒措施“五統一”閉環工作機製為(wei) 抓手,持續深化“十有兩(liang) 禁”整治提升。2024年底前,全省已有危化品(化工)企業(ye) 的化工園區(區塊)全部完成“十有”建設任務,60%以上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

二、工作任務

(一)全力推動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園區創建。2024年3月底前,由屬地政府負責,對已經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製定印發鞏固提升工作方案,對未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製定印發攻堅整治工作方案,持續加大投入、完善機製、重點突破。2024年底前,60%以上的化工園區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為(wei) 2025年90%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奠定基礎。研究協調建立考核激勵機製,對完成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園區創建任務的地區和園區,各地各部門應在擴能增產(chan) 、創先評優(you) 等方麵加大政策措施傾(qing) 斜支持力度,推動提高內(nei) 生動力。

(二)持續推進“十有兩(liang) 禁”整治提升。已有危化品(化工)企業(ye) 的化工園區(區塊),2024年底前,實現有公用工程和配套公用設施、有封閉化管理、有專(zhuan) 用停車場、有智能化管控平台、有實訓基地、有消防設施,完成“十有”建設任務;完成化工園區內(nei) 居民、宿舍(包括倒班宿舍)搬遷,按照“一園一策”方案時間節點要求,有序推進勞動密集型企業(ye) 搬遷改造和非化工企業(ye) 分類整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暫無危化品(化工)企業(ye) 的化工園區(區塊),要結合實際加快推進“十有兩(liang) 禁”整治提升工作,確保化工項目試生產(chan) 前達到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

(三)繼續實施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建立健全責任體(ti) 係,落實職責分工,推進重點化工產(chan) 業(ye) 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有效實施。按照國家相關(guan) 要求組織做好2024年度國家級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申報工作。嘉興(xing) 市要對中國化工新材料(嘉興(xing) )園區正在實施的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按照《關(guan) 於(yu) 加強重點化工產(chan) 業(ye) 聚集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項目建設管理的通知》要求,在2024年4月底前完成初步驗收,推動存在問題整改,5月底前,省安委辦組織現場驗收。

(四)深化開展專(zhuan) 家指導服務。優(you) 化指導服務模式,加強統籌協調,放大指導服務效能。各市要組織對轄區內(nei) 化工園區開展全覆蓋專(zhuan) 家指導服務,加大對整治提升進展緩慢、創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化工園區指導幫扶,提高項目準入、封閉化管理、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設等重點任務指導針對性,堅持問題交辦,壓實責任,閉環整改。2024年底前,各地組織對轄區內(nei) 所有化工園區專(zhuan) 業(ye) 監管人員實施全覆蓋培訓。

(五)健全化工園區風險防控相關(guan) 標準。針對我省化工園區用地緊張,化工產(chan) 業(ye) 快速發展的特點,組織製定《化工園區建設項目風險疊加評估指南》,各市要指導化工園區根據項目實施動態定量核算安全風險,防範化工園區階段性風險外溢。組織製定《化工園區安全智控平台驗收標準》,2024年4月底前,51家化工園區完成對標自評並開展問題整改,6月底前,各市要對轄區內(nei) 化工園區組織驗收,省級開展抽查核查,確保園區數字化建設取得實效。

(六)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和動態調整機製。按照《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要求,省安委辦對創建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20家化工園區開展複核評估,各市組織對轄區內(nei) 其他化工園區開展安全風險等級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動態調整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嚴(yan) 格落實高和較高風險等級園區限製措施,未達到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園區原則上不得擴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充分認識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對促進我省化工和醫藥產(chan) 業(ye) 安全發展的重要性,統籌推進化工園區整治提升,加強全過程督促指導,及時協調解決(jue) 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負責化工園區管理的地方政府結合實際細化製定年度計劃,明確責任分工、時間節點,壓實化工園區主體(ti) 責任,確保各項任務按時高質量完成。

(二)加強宣傳(chuan) 培訓。通過專(zhuan) 題講座、視頻培訓等方式,深入宣貫培訓《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指導組織化工園區專(zhuan) 業(ye) 監管人員線上線下集中培訓,提高安全風險管控意識與(yu) 能力。搭建交流平台,通過現場會(hui) 、現場觀摩和做法交流等,通過示範帶動、共享實踐經驗等方式,推動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提質增效。

(三)加強跟蹤督導。省安委辦將根據複核評估和抽查複核情況,對全省化工園區安全風險等級實施動態排名,並納入年度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考核,對整治提升工作推進不力、進展緩慢、弄虛作假的園區,實施現場督導、約談通報。按照月調度工作機製,請各市於(yu) 每月20日前報送當月工作進展情況。

1總則

1.1 目的

為(wei) 全麵排查化工園區安全風險,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安全管理,係統提升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水平,增強化工園區安全應急保障能力,推動化工園區集中布局、集群發展、降低安全風險,防範危險化學品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chan) 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化工園區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製定本導則。

1.2 適用範圍

本導則適用於(yu) 化工園區的安全風險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則

1.3.1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產(chan) 業(ye) 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原則,規範化工園區選址,完善化工園區規劃體(ti) 係,明確“四至”範圍和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嚴(yan) 格規劃區域功能,優(you) 化安全布局,提升應急保障能力。

1.3.2 嚴(yan) 格準入,規範管理。

強化源頭管控,嚴(yan) 禁列入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藝技術裝備目錄的、不成熟工藝的、不符合安全生產(chan) 標準規範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進園入區。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建設項目采用國內(nei) 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嚴(yan) 密防控化工產(chan) 業(ye) 轉移安全風險。加強安全生產(chan) 監管力量建設,規範製度和機製建設,強化安全生產(chan) 與(yu) 應急一體(ti) 化管理。

1.3.3 係統排查,重點整治。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wei) 主、綜合治理,化工園區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風險等級自評,省級層麵按照每年不低於(yu) 30%的比例抽查複核安全風險等級,每三年完成一輪全覆蓋省級複核,根據自評和複核結果,針對性完善並落實“一園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加大安全投入,加強配套功能設施建設,有效防範多米諾效應,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水平,持續降低化工園區安全風險。

2認定

化工園區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公布,認定手續齊全、資料完備,並通過相關(guan) 部門審查。

3選址及規劃

3.1 化工園區應符合國家、區域、省和設區的市產(chan) 業(ye) 布局規劃要求,位於(yu) 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專(zhuan) 門用於(yu) 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儲(chu) 存的區域,符合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四至”範圍明確。“四至”範圍發生變動的,應及時修訂相關(guan) 規劃。

3.2 化工園區應整體(ti) 規劃、集中布局,選址具有良好地質、地形、水文、氣象等自然條件。化工園區內(nei) 不應有居民居住。

3.3 化工園區應編製化工園區總體(ti) 規劃和產(chan) 業(ye) 規劃,總體(ti) 規劃應包含安全生產(chan) 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章節或獨立編製專(zhuan) 項規劃。

3.4 化工園區應充分考慮選址安全,與(yu) 城市建成區、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等防護目標之間保持足夠的安全防護距離,安全風險控製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nei) 。

3.5 化工園區應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化工園區整體(ti) 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並有效實施。化工園區“四至”範圍發生變化、或重大危險源數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導致化工園區整體(ti) 安全風險顯著提高、或安全風險評估等級升高要求按照高(A級)或較高(B級)安全風險等級管理、或發生較大及以上或造成重大社會(hui) 影響化工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應重新開展整體(ti) 性安全風險評估。

3.6 化工園區應依據化工園區整體(ti) 性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和相關(guan) 法規標準要求,劃定化工園區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並報送化工園區所在地和涉及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急管理部門。

3.7 化工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應嚴(yan) 格控製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範圍內(nei) 的開發建設項目應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風險控製要求。

4園區內(nei) 布局

4.1 化工園區應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ye) 裝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產(chan) 品類別、生產(chan) 工藝、物料互供、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區。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ye) 不得與(yu) 化工企業(ye) 混建在同一化工園區內(nei) 。

4.2 化工園區行政辦公、生活服務區等人員集中場所應與(yu) 生產(chan) 功能區相互分離,布置在化工園區邊緣或化工園區外;消防站、應急響應中心、醫療救護站等重要設施的布置應滿足應急救援的快速響應需要,並考慮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ti) 、液態易燃氣體(ti) 的裝置或設施的影響,滿足國家標準規範要求,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4.3 化工園區應評估化工園區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對多米諾效應進行分析,采取安全風險防範措施,降低區域安全風險,避免多米諾效應。

4.4 化工園區內(nei)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和危險化學品企業(ye) 安全評價(jia) 報告應對項目(企業(ye) )與(yu) 周邊企業(ye) 的相互影響進行多米諾效應分析,優(you) 化平麵布局。

5準入和退出

5.1 化工園區應嚴(yan) 格根據化工園區總體(ti) 規劃和產(chan) 業(ye) 規劃,製定並落實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禁限控”目錄和項目安全準入條件,及時動態更新。

5.2 化工園區的項目準入應有利於(yu) 形成相對完整的“上中下遊”產(chan) 業(ye) 鏈和主導產(chan) 業(ye) ,實現化工園區內(nei) 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安全風險可控。

5.3 化工園區內(nei)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由具備《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76號)、《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建設項目安全風險防控指南(試行)》(應急〔2022〕52號)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

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生產(chan) 、設備、技術、安全的負責人以及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一線崗位從(cong) 業(ye) 人員學曆資質應滿足有關(guan) 要求,企業(ye) 特種作業(ye) 人員應持證上崗。

5.4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並落實建設項目和企業(ye) 安全準入與(yu) 退出機製,化工園區和企業(ye) 應建立健全承包商安全準入與(yu) 退出製度、黑名單製度並有效執行。

5.5 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整改後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企業(ye) ,應依法予以關(guan) 閉。

6配套功能設施

6.1 化工園區供水水源應充足、可靠,建設統一集中的供水設施和管網,滿足企業(ye) 和化工園區配套設施生產(chan) 、生活、消防用水的需求。化工園區附近有天然水源的,應設置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車道和取水碼頭。

6.2 化工園區應保障雙電源供電,滿足化工園區企業(ye) 和化工園區配套設施生產(chan) 、生活及應急用電需求,電源可靠。

6.3 化工園區應根據需求建設符合《化工園區公共管廊管理規程》(GB/T 36762)要求的公共管廊,建立健全公共管廊和企業(ye) 間管道巡檢管理、維護保養(yang) 、安全管理等製度並有效執行。

6.4 化工園區應運用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出園區進行實時監控,實行限時、限速行駛、專(zhuan) 用道路或專(zhuan) 用車道等措施,由化工園區實施統一管理、科學調度,防止安全風險積聚。有危險化學品車輛聚集較大安全風險的化工園區應建設符合有關(guan) 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zhuan) 用停車場並嚴(yan) 格管理。

6.5 化工園區應按照“分類控製、分級管理、分步實施”要求,結合產(chan) 業(ye) 結構、產(chan) 業(ye) 鏈特點、安全風險類型等實際情況,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建立完善門禁係統和視頻監控係統,利用信息化平台、視頻監控、在線監測預警等技術手段,實現人員、車輛及物料進出全過程動態監管。對涉及爆炸物、毒性氣體(ti) 、液態易燃氣體(ti) 、一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控製區采用遠程探測在線監測預警。

6.6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督促企業(ye) 對產(chan) 生的固體(ti) 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及時進行安全處置。

6.7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對事故應急狀況下產(chan) 生的廢水收集進行需求分析和估算,確保在化工生產(chan) 安全事故發生時能夠滿足事故廢水處置要求。

6.8 化工園區應通過自建、共建或委托服務的方式,建設滿足《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建設指南(試行)》等要求的化工安全技能實訓基地。

7安全生產(chan) 與(yu) 應急一體(ti) 化管理

7.1 負責化工園區管理的地方人民政府應明確承擔化工園區安全生產(chan) 和應急管理職責的機構。

7.2 化工園區管理機構應配備具有化工專(zhuan) 業(ye) 背景的負責人,建立化工園區管理機構領導帶班製度,根據化工園區規模、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ye) 數量、產(chan) 業(ye) 特點、整體(ti) 安全風險狀況等因素,配齊配強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明確安全監管人員職責,合理調配力量,確保專(zhuan) 業(ye) 監管。

化工園區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不少於(yu) 6人;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ye) 超過20家的,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不少於(yu) 10人;化工(危險化學品)企業(ye) 超過40家的,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原則上不少於(yu) 15人。

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應具有化工等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本科及以上學曆,或相關(guan) 行業(ye) 領域中級及以上專(zhuan) 業(ye) 技術職稱、二級(技師)及以上職業(ye) 資格,或注冊(ce) 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jia) 師等資格,或在化工企業(ye) 一線從(cong) 事生產(chan) 或安全管理10年及以上。

7.3 化工園區應實施安全生產(chan) 與(yu) 應急一體(ti) 化管理,明確化工園區負責人、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及相關(guan) 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各項安全管理製度並嚴(yan) 格落實。

7.4 化工園區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範要求,製定化工園區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製度,製定年度安全檢查計劃,確定安全檢查重點,對化工園區內(nei) 涉及“兩(liang) 重點一重大”的企業(ye) 進行全覆蓋安全檢查。

7.5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行業(ye) 監管、協同執法和應急救援的聯動機製,協調解決(jue) 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之間的安全生產(chan) 重大問題,統籌指揮化工園區的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企業(ye) 落實安全生產(chan) 主體(ti) 責任,全麵加強安全生產(chan) 和應急管理工作。

7.6 化工園區應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要求,製定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製度,定期對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進行安全風險分級,加強對紅色、橙色安全風險的分析、評估、預警與(yu) 管控。督促化工園區內(nei)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企業(ye) 按要求開展雙重預防機製數字化建設與(yu) 應用,確保優(you) 良運行,提高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效能。

7.7 化工園區應開展化工園區安全生產(chan) 信息化智能化平台建設,結合化工園區實際,建設符合《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設指南(試行)》(應急廳〔2022〕5號)要求的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台並有效運行。

7.8 化工園區應製定總體(ti) 應急預案及專(zhuan) 項預案,至少每兩(liang) 年組織一次生產(chan) 安全事故應急演練。

7.9 化工園區應編製化工園區消防規劃或在化工園區總體(ti) 規劃中設置消防專(zhuan) 篇,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國有大型危化企業(ye) 專(zhuan) 職消防隊伍建設的意見》《危化企業(ye) 消防站建設標準》等要求,結合園區實際,布點及建設消防站,消防車種類、數量、結構以及車載滅火藥劑數量、裝備器材、防護裝具等應滿足生產(chan) 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化工園區應建設危險化學品專(zhuan) 業(ye) 應急救援隊伍,根據自身安全風險類型,配套建設醫療急救場所和氣防站。

7.10 化工園區應建立健全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及公共應急物資儲(chu) 備保障製度,統籌規劃配備充足的應急物資裝備。

7.11 化工園區應加強對台風、雷電、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災害的監測和預警,落實有關(guan) 災害的防範措施,防範因自然災害引發危險化學品次生災害。

8特殊條款

8.1 按照本導則《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檢查表》(見附件)對化工園區進行評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為(wei) 高安全風險等級(A級),60-70分(不含70分)為(wei) 較高安全風險等級(B級),70-85分(不含85分)為(wei) 一般安全風險等級(C級),85分及以上為(wei) 較低安全風險等級(D級)。

8.2 化工園區存在以下情況,直接判定為(wei) 高安全風險等級(A級):

(1)化工園區規劃不符合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或未明確“四至”範圍;

(2)化工園區未明確承擔安全生產(chan) 管理職責的機構或配備的專(zhuan) 業(ye) 安全監管人員不滿足要求;

(3)化工園區與(yu) 高敏感防護目標、重要防護目標和居民區之間的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標準要求;

(4)化工園區內(nei) 部布局不合理,企業(ye) 之間存在重大安全風險疊加失控;

(5)化工園區內(nei) 存在在役化工裝置未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且未通過安全設計診斷的企業(ye) ;

(6)化工園區內(nei) 存在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特種作業(ye) 人員學曆資質不滿足要求的企業(ye) ;

(7)化工園區不能保障雙電源供電,或化工園區內(nei) 有一級負荷時,雙電源的每一路電源的變壓器總容量不能都滿足所有負荷用電需求;

(8)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發生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chan) 安全事故。

8.3 落實動態調整機製,對高(A級)或較高(B級)安全風險等級的化工園區,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停止新、改、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建設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完成後由省級相關(guan) 部門完成安全風險等級複核,仍達不到一般或較低安全風險等級的,報告省級政府並提出處理意見。

因發生較大及以上化工生產(chan) 安全事故被判定為(wei) 高安全風險等級(A級)的,應在事故發生至少3個(ge) 月且事故已結案並向社會(hui) 公布後,方可提請安全風險等級省級複核。

8.4 本導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錄 定義(yi) 和術語

下列定義(yi) 和術語適用於(yu) 本導則。

1 化工園區

本導則所稱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認定公布,以發展化工產(chan) 業(ye) 為(wei) 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ti) 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ti) 係完整的工業(ye) 區域。其他化工園區可參照本導則執行。

2 防護目標

受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安全事故影響,化工園區外可能發生人員傷(shang) 亡、財產(chan) 損失的設施或場所。居民區、高敏感防護目標和重要防護目標參照《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裝置和儲(chu) 存設施風險基準》(GB 36894)進行分類。

3 多米諾效應分析

為(wei) 避免化工園區內(nei) 一個(ge) 企業(ye) 的危險源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引起其他企業(ye) 的危險源相繼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企業(ye) 內(nei) 安全風險外溢,事故影響擴大升級,多米諾效應分析應計算分析危險源火災、爆炸影響範圍,確定多米諾效應影響半徑,給出可能受多米諾效應影響的危險源清單,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措施建議,並在工程設計階段有效落實。如重大變更引起多米諾效應發生變化,應重新進行分析並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風險的措施。

4 周邊土地規劃安全控製線

為(wei) 預防和減緩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潛在生產(chan) 安全事故(爆炸、中毒、火災等)對化工園區外部防護目標的影響,用於(yu) 限製化工園區周邊土地開發利用的控製線。

5 “四至”範圍

與(yu) 所在設區的市國土空間規劃相對應的清晰的化工園區開發邊界範圍,並通過文字表述、邊界拐點坐標和化工園區邊界形狀圖予以明確。

6 安全防護距離

為(wei) 預防和減緩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裝置和儲(chu) 存設施潛在事故(爆炸、中毒、火災等)對廠外防護目標的影響,在裝置與(yu) 防護目標之間設置的距離或風險控製線。

7 雙電源

雙電源應符合《供配電係統設計規範》(GB 50052)要求,一個(ge) 負荷的電源是由兩(liang) 個(ge) 電路提供的,這兩(liang) 個(ge) 電路就安全供電而言被認為(wei) 是互相獨立的。以下三種情況可視為(wei) 滿足雙電源條件:一是從(cong) 外部不同110kV或220kV的變電站接出兩(liang) 路用電電源;二是外部隻有一個(ge) 110kV或220kV的變電站,從(cong) 一個(ge) 變電站接出兩(liang) 條不同母線的電源線;三是化工園區內(nei) 有供電熱電聯產(chan) ,其電源可以作為(wei) 一路電源,化工園區從(cong) 外部110kV或220kV變電站接一路電源。化工園區內(nei) 有一級負荷時,雙電源的每一路電源的變壓器總容量都要滿足所有負荷用電需求。

文章來源:浙江應急管理廳

責任編輯: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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