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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國辦發〔2017〕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施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是適應我國城鎮化快速發展,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的重要手段,對解決(jue) 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問題、有效遏製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和促進石化化工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等具有重要意義(yi)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第十三個(ge) 五年規劃綱要》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guan) 於(yu) 推進安全生產(chan) 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相關(guan) 要求,為(wei) 加快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hui) 精神,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按照“五位一體(ti) ”總體(ti) 布局和“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認真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立足我國石化化工產(chan) 業(ye) 發展實際,統籌規劃產(chan) 業(ye) 布局,加強政策支持引導,發揮企業(ye) 主體(ti) 作用,分步分類、平穩有序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和轉型升級,確保安全生產(chan) 和社會(hui) 和諧穩定。

    (二)基本原則。

    以人為(wei) 本,安全發展。堅持把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放在首位,通過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提升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水平,促進石化化工產(chan) 業(ye) 與(yu) 經濟社會(hui) 協調發展。

    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堅持從(cong) 實際出發,充分考慮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發展基礎和環境承載能力,依據地區產(chan) 業(ye) 發展布局,合理確定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方式,科學製定搬遷改造方案,分批分階段實施。

    市場運作,政策引導。堅持以市場為(wei) 導向,以企業(ye) 為(wei) 主體(ti) ,發揮政府引導和推動作用,加強組織協調,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發企業(ye) 積極性,鼓勵社會(hui) 資本積極參與(yu) ,營造有利於(yu) 加快推進搬遷改造工作的良好政策環境。

    (三)總體(ti) 目標。

    到2025年,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範化工園區或關(guan) 閉退出,企業(ye) 安全和環境風險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業(ye) 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大型企業(ye) 2018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業(ye) 和特大型企業(ye) 2020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重點任務

    (四)組織開展摸底評估。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布局情況調查,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對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逐一登記造冊(ce) ,科學評估企業(ye) 安全生產(chan) 和環保條件,經企業(ye) 申辯和專(zhuan) 家評審,分別提出就地改造、異地遷建、關(guan) 閉退出的企業(ye) (以下統稱搬遷改造企業(ye) )名單。其中,對安全和環境風險較低、經評估通過改造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可實施就地改造;對安全和環境風險突出、經評估通過就地改造仍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實施異地遷建,對企業(ye) 不願異地遷建的,限期關(guan) 閉退出。同時,要對本省(區、市)所有化工園區開展摸底調查,對各化工園區現狀及發展前景逐一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可以承接遷入企業(ye) 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承接園區)及承接產(chan) 業(ye) 類型,確保承接園區符合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

    (五)編製搬遷改造實施方案。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城市總體(ti) 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立足區域產(chan) 業(ye) 發展實際,在組織開展摸底評估的基礎上,統籌製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實施方案,明確實施範圍、工作目標、進度安排、組織方式、職責分工、資金籌措、承接園區、職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要經科學周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特別是要征求相關(guan) 企業(ye) 和承接園區及其所在地政府意見,方案實施前要向社會(hui) 公示。各搬遷改造企業(ye) 要製定周密細致的工作方案,明確具體(ti) 落實措施。

    (六)組織實施搬遷改造。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加快搬遷改造項目審批進程,積極協助企業(ye) 解決(jue) 搬遷改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最大限度降低搬遷改造對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的影響。對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導企業(ye) 製定技術改造措施,加快技術改造進程,確保達到預期效果;對異地遷建的,要協助企業(ye) 對接搬遷承接地,做好兩(liang) 地間溝通協調工作;對關(guan) 閉退出的,要督促企業(ye) 盡快拆除關(guan) 鍵設備,防止恢複生產(chan) 。對產(chan) 能過剩的行業(ye) 要實行等量或減量置換,不得借機擴大產(chan) 能。要確保承接園區周邊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受侵占擠壓,對因修改相關(guan) 規劃對化工園區內(nei) 企業(ye) 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chang) 。搬遷改造企業(ye) 要落實好搬遷改造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提前做好企業(ye) 職工思想工作。

    (七)強化搬遷改造安全環保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審批、選址、安全、環保等管理措施,嚴(yan) 禁搬遷改造企業(ye) 在原址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項目。要督促企業(ye) 依法開展搬遷改造項目安全和環境影響評價(jia) ,嚴(yan) 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汙染防治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chan) 和使用)製度,及時組織項目竣工驗收,確保項目建成投產(chan) 後滿足安全和環保要求。依法依規及時向就地改造、異地遷建後的企業(ye) 核發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和排汙許可證。對正在實施搬遷改造的企業(ye)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企業(ye) 搬遷改造期間不出現安全和環保問題。搬遷改造企業(ye) 拆除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裝置、構築物和防汙染設施,要事先製定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汙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采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拆除活動造成人員傷(shang) 亡和環境汙染;要加強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嚴(yan) 防丟(diu) 失被盜。要加強騰退土地汙染風險管控和治理修複,確保騰退土地符合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八)妥善化解各類風險問題。妥善解決(jue) 因搬遷改造帶來的職工分流安置問題,通過開發就業(ye) 崗位、加強職業(ye) 培訓、提供就業(ye) 服務、落實扶持政策等措施,積極扶持有關(guan) 失業(ye) 人員再就業(ye) 。認真做好社會(hui) 穩定風險評估,及時向公眾(zhong) 公開搬遷改造項目相關(guan) 信息,研究建立貫穿規劃、建設、運行全過程的風險防控機製,形成早預見、早發現、早處置的風險化解機製,對輿情熱點分類甄別、妥善處理,確保社會(hui) 大局穩定。

    (九)促進產(chan) 業(ye) 轉型升級。充分發揮行業(ye) 規劃和產(chan) 業(ye) 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搬遷改造同兼並重組、淘汰落後產(chan) 能、流程再造、組織結構調整、品牌建設等有機結合,提升企業(ye) 市場競爭(zheng) 力。鼓勵搬遷改造企業(ye) 運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chuan) 統產(chan) 業(ye) ,對涉及高風險的化學品、工藝和裝備實施替代和改造,嚴(yan) 禁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或設備,嚴(yan) 禁生產(chan) 國家禁止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積極推進智能製造,鼓勵建設數字車間、智能工廠和智慧化工園區,以信息化、智能化應用提高安全和環保水平。鼓勵承接園區進一步完善基礎設施和公用工程配套。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財稅政策支持。通過現有資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項目予以支持。鼓勵地方根據實際研究設立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專(zhuan) 項資金,或對搬遷改造企業(ye) 新廠房基建費用給予適當基建投資補助。企業(ye) 在搬遷改造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具體(ti) 按企業(ye) 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執行。

    (十一)拓寬資金籌措渠道。鼓勵銀行業(ye) 金融機構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項目特點,完善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在商業(ye) 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基本麵和信用記錄較好、守法經營、有競爭(zheng) 力、有市場、有效益的搬遷改造企業(ye) 給予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企業(ye) 通過發行企業(ye) 債(zhai) 、公司債(zhai) 、中期票據和短期融資券等方式募集搬遷改造資金。鼓勵社會(hui) 資本參與(yu) 搬遷改造企業(ye) 改製重組和相關(guan) 基礎設施建設。合理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依法依規參與(yu) 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

    (十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下達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時,要根據搬遷改造實施方案確定的規模和時序,向搬遷改造企業(ye) 承接地適當傾(qing) 斜。同時要嚴(yan) 格執行工業(ye) 用地最低出讓價(jia) 標準,探索工業(ye) 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和租賃製度。新設立化工園區要優(you) 先保障搬遷改造企業(ye) 的土地需求。搬遷改造企業(ye) 用地數量較大、現有化工園區確實難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ti) 規劃和城市總體(ti) 規劃、承接園區具備擴區擴容條件的,可按照相關(guan) 規定和法定程序,適當擴大承接園區規模,以滿足搬遷改造需求。搬遷改造企業(ye) 騰退的土地,屬劃撥用地的,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土地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支付企業(ye) 職工安置費用;屬工業(ye) 用地的,可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儲(chu) 或由企業(ye) 依法報批改變用途後自主開發,符合土地增值稅優(you) 惠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有關(guan) 稅收優(you) 惠政策。在搬遷改造工作中,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chang) 的,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yu) 補償(chang) 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guan) 部門要高度重視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工作順利開展。各省級人民政府對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工作負總責,要完善工作機製,落實工作責任,明確任務分工和時限要求,於(yu) 2017年底前製定本地區搬遷改造實施方案,並抄送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

    (十四)明確部門職責。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要加強統籌協調,發揮牽頭推動作用,積極推進相關(guan) 工作,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xiang) 建設部、人民銀行等有關(guan) 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盡快製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國務院國資委要加強對有關(guan) 中央企業(ye) 的指導,督促相關(guan) 企業(ye) 推進搬遷改造項目實施。

    (十五)加強督促檢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安全監管總局要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改造工作的監督檢查、跟蹤分析和通報,及時總結推廣典型經驗做法,對工作紮實、成效顯著的予以表揚激勵,對工作不力、進度滯後的及時督促整改。要適時委托第三方開展中期評估,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深入調查研究,及時提出解決(jue) 辦法。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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