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4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關(guan) 於(yu) 歐盟食品接觸用清漆和塗料的法規(EU) 2018/213,對食品接觸用清漆和塗料中雙酚A(BPA,CAS:80-05-7)的使用進行限製;該法規同時修訂了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EU)No 10/2011,進一步加嚴(yan) BPA遷移限量。該法規自OJ發布後第二十天開始生效,從(cong) 2018年9月6日起正式實施。
該法規所述清漆或塗料,指由一種或多種使用了雙酚A的非自支撐層組成的材料或物品,用於(yu) 賦予材料或物品某種特性或提高其技術性能。
根據(EU)2018/213,關(guan) 於(yu) 食品接觸用清漆和塗料,以下要求將適用:
1.清漆或塗料中BPA的特定遷移限量不得超過0.05mg/Kg;
2.與(yu) 嬰兒(er) 食品,如(EU) No 609/2013所述配方奶粉、後續配方奶粉、加工穀物食品、幼兒(er) 食品、特殊營養(yang) 膳食,以及乳類飲品和類似食品接觸的材料和物品,不得檢出BPA遷移;
3.(EU)No 10/2011中關(guan) 於(yu) 檢出限、檢測方法和模擬物、測試溫度、測試時間、結果表述等的相關(guan) 章節同樣適用於(yu) 清漆和塗料中的雙酚A;
4.塗漆或塗層食品接觸塑料製品同樣需要在供應鏈各環節提供書(shu) 麵的符合性聲明,且企業(ye) 有義(yi) 務應當局要求,在收到要求的10天內(nei) 提供相關(guan) 資料以驗證符合性聲明,支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yu) 測試報告。
(EU) 2018/213對(EU)10/2011的修訂內(nei) 容包括:BPA的特定遷移限量,由0.6mg/kg加嚴(yan) 至0.05mg/kg,且進一步明確BPA不得用於(yu) 生產(chan) 聚碳酸酯嬰幼兒(er) 奶瓶及供嬰幼兒(er) 使用的飲水杯或飲水瓶。與(yu) 去年8月份歐盟委員會(hui) 發布的草案 相比,增加了對嬰幼兒(er) 飲水杯/瓶的要求。(EU)No 10/2011附件I的具體(ti) 修訂如下:

其中嬰兒(er) 指0~1歲兒(er) 童,幼兒(er) 指1~3歲兒(er) 童。
作為(wei) 過渡,2018年9月6日前合法上市的食品接觸塗漆或塗層材料和製品以及食品接觸塑料和製品,可繼續銷售直至庫存清空。
隨著雙酚A的危害特性、作用機理以及暴露方式的進一步研究和發現,世界各國對雙酚A的管控也趨於(yu) 嚴(yan) 格,除歐盟外,其他國家和地區對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雙酚A的管控包括但不限於(yu)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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