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漆獎

1.8萬人!39市!8個月!環保部二次督查強勢來襲!環保風暴愈演愈烈!

    第二輪環保督查已於(yu) 8月20日啟動強化督查!那麽(me) 此次督查目標任務、重點督查內(nei) 容、督查時間具體(ti) 安排、強化督查工作方式為(wei) 何,又究竟應該如何應對?

督查目標和主要任務

    本次強化督查從(cong) 2018年6月11日開始,持續到2019年4月28日結束。生態環境部將對“2+26”城市總體(ti) 安排200個(ge) 左右的督查組,汾渭平原11個(ge) 城市總體(ti) 安排90個(ge) 左右的督查組,長三角地區以安排特別行動組為(wei) 主,開展不定期督查。每個(ge) 督查組由3人組成,主要從(cong) 地方環保係統和生態環境部直屬單位抽調。

    第一階段有200多個(ge) 督查組,每組3-4人;第二、三階段有290多個(ge) 督查組,每組3-4人;還預留了100多個(ge) 特別機動組,因此此次強化督查共動用約1.8萬(wan) 人(次)。

    強化督查將突出重點區域、重點指標、重點時段和重點領域,圍繞產(chan) 業(ye) 結構、能源結構、運輸結構和用地結構4項重點任務,檢查“散亂(luan) 汙”企業(ye) 綜合整治情況、工業(ye) 企業(ye) 環境問題治理情況、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情況等13項督查任務。

重點督查內容

    這次強化督查主要包括幾個(ge) 方麵的主要工作:“散亂(luan) 汙”企業(ye) 綜合整治情況,工業(ye) 企業(ye) 環境問題治理情況,工業(ye) 爐窯整治情況,清潔取暖及燃煤替代情況,燃煤鍋爐綜合整治情況,運輸結構及方式調整情況,露天礦山綜合整治情況,揚塵綜合治理情況,秸稈禁燒管控情況,錯峰生產(chan) 落實情況,重汙染天氣應急措施落實情況,群眾(zhong) 投訴的突出環境問題辦理情況等。

強化督查的範圍

    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莊(含辛集)、唐山、保定(含定州)、廊坊、滄州、衡水、邯鄲、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dong) 省濟南、淄博、聊城、德州、濱州、濟寧、菏澤市,河南省鄭州(含鞏義(yi) )、新鄉(xiang) (含長垣)、鶴壁、安陽(含滑縣)、焦作(含濟源)、濮陽、開封市(含蘭(lan) 考)(以下簡稱“2+26”城市)。

    汾渭平原11城市包括山西省呂梁、晉中、臨(lin) 汾、運城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陝西省西安、鹹陽、寶雞、銅川、渭南市以及楊淩示範區。

    長三角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

督查時間具體安排

    第一階段:

    2018年6月11日-2018年8月5日,共4個(ge) 輪次。對 “2+26”城市“散亂(luan) 汙”企業(ye) 整治、燃煤鍋爐淘汰、部督辦問題整改以及《京津冀及周邊地區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氣汙染綜合治理攻堅行動方案》規定的其他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梳理熱點網格、群眾(zhong) 投訴舉(ju) 報,重點發現新的涉氣問題。

    第二階段:

    2018年8月20日-2018年11月11日,共6個(ge) 輪次。對 “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開展全麵督查,排查工業(ye) 爐窯、礦山治理、小火電淘汰、“公轉鐵”落實、揚塵治理及秸杆焚燒等方麵存在的問題,以問題為(wei) 導向督促各項任務及措施落實到位。

    第三階段:

    2018年11月12日-2019年4月28日,共11個(ge) 輪次。重點督促“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長三角地區落實秋冬季減排措施,排查錯峰生產(chan) 及重汙染天氣各項應對措施落實情況。每個(ge) 督查組現場督查2周,共安排21輪次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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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督查工作方式

    此次強化督查工作方式主要有:

    一、統一調度指揮。生態環境部專(zhuan) 項督查辦公室統一負責指揮、調度、協調強化督查工作。

    二、開展精細排查。對“2+26”城市、汾渭平原11城市各縣(市、區)開展駐點督查,緊盯問題排查。對長三角地區4省市派特別行動組,采取機動式督查,確保問題排查到位。

    三、及時交辦問題。排查發現的問題,由專(zhuan) 項辦審核後,才有下發電子督辦單的方式,第一時間向各城市推送,增強交辦時效性。每輪次督查結束後,統一匯總後印發正式督辦函,送各相關(guan) 市(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hui) ,抄送各相關(guan) 省份人民政府及環保廳(局)。

    四、核查整改情況。每兩(liang) 輪督查結束後,安排一周時間,由督查組對之前交辦問題進行核查,確保按期整改到位。

    五、實施公開約談。根據督查情況,對工業(ye) 企業(ye) 環境違法問題集中、大氣汙染防治工作整體(ti) 推進不力、責任落實不到位且大氣汙染問題十分突出的城市,進行掛牌督辦或公開約談。

    六、嚴(yan) 肅量化問責。針對大氣汙染嚴(yan) 重、重汙染天氣頻發、環境質量改善達不到時序進度甚至惡化的城市,適時開展中央環保專(zhuan) 項督察。第二階段起,生態環境部將就汙染防治攻堅戰各專(zhuan) 項行動,統籌製定量化問責辦法,完善細則,嚴(yan) 格實施。

    在本輪督查過程中,將結合環保督察回頭看,對各地的環境違法企業(ye) 、督察整改不力,甚至表麵整改、假裝整改、敷衍整改等生態環保領域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問題,重拳打擊一刀切懶政、惰政行為(wei) 和督察整改中的消極應付和疏於(yu) 擔當,以及亂(luan) 監管、軟監管、瞎治理等問題,紮紮實實推動中央決(jue) 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應對之策

    一、環評手續有否辦

    新環境保護法和新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取消了“限期補辦手續”的要求。關(guan) 於(yu) “未批先建”違法行為(wei) 的行政處罰,環保部已對“新法實施前已經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的法律適用”作出相關(guan) 解釋:

    (1)建設項目於(yu) 2015年1月1日後開工建設,或者2015年1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後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適用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再依據修正前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作出“限期補辦手續”的行政命令。

    (2)建設項目於(yu) 2016年9月1日後開工建設,或者2016年9月1日之前已經開工建設且之後仍然進行建設的,立案查處的環保部門應當適用新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不再依據修正前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法作出“限期補辦手續”的行政命令。

    二、“三同時”是否驗收

    新環保法沒有對“三同時”驗收作出專(zhuan) 門規定,而是提出了“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的要求。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汙許可管理製度(實行排汙許可管理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汙染物;未取得排汙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汙染物)。

    今後可考慮將“三同時”驗收與(yu) 排汙許可管理製度進行銜接。對已實施排汙許可管理製度的,“三同時”驗收可以納入排汙許可管理。對未實行排汙許可管理製度的,可以根據環保單行法的相關(guan) 規定進行“三同時”驗收。綜上所述,企業(ye) 項目完整的環保手續是應該進行“三同時”環保驗收。

    三、汙染濃度及總量日均數據莫超標

    汙染物總量和汙染物濃度時有區別的。

    例如:對同一種汙水而言,汙染物總量是指這種汙水每年排放的汙染物的質量(通常指重量),而汙染物濃度是指這種汙水所含有害成分的濃度。

    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chuan) 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並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四、查治理措施正常否?危險廢棄哪裏放?

(1)“防治汙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2)“前款規定的排汙單位排放水汙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水汙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3)“前款規定的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產(chan) 生環境噪聲汙染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汙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5)“禁止擅自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ye) 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guan) 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並采取措施,防止汙染環境。”

(6)企業(ye) 事業(ye) 單位需要拆除或者閑置汙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並寫(xie) 明理由。環境保護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1個(ge) 月內(nei) 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jue) 定,並予以批複;逾期不批複的,視為(wei) 同意。

    五、應急預案妥善否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guan) 部門報告。

    六、排汙申報完成否

    排放汙染物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guan) 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七、環境統計報送,排汙稅按時繳

    環境統計信息指的是按一定的指標體(ti) 係和計算方法給出的能概略描述環境資源和環境質量狀況、環境管理水平和控製能力的計量信息。環境統計的範圍包括環境質量、環境汙染及其防治、生態保護、核與(yu) 輻射安全、環境管理,以及其他有關(guan) 環境保護事項。環境統計的類型有普查和專(zhuan) 項調查,定期調查和不定期調查。定期調查包括統計年報、半年報、季報和月報等。

    2018年1月1日起,我國首部“綠色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開始實施,對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ti) 廢物和噪聲四類汙染物,過去由環保部門征收排汙費,現在改為(wei) 由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

 責任編輯:李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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