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guan) 注的全國首例省級政府起訴企業(ye)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江蘇省政府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審判決(jue) ,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賠償(chang) 環境修複費等費用5482.85萬(wan) 元。這是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試點方案》授權省政府可以提起生態賠償(chang) 損害訴訟之後,省級政府作為(wei) 獨立原告,首次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
在當天的庭審現場,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訴稱,2014年4-6月期間,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營銷部經理楊某,將該公司生產(chan) 的危廢物廢堿液102.44噸,以每噸1300元的處理費交給不具有危廢物處置資質的李某進行處置。李某將其中49.1噸的廢堿以每噸500元的處理費“轉包”給孫某,孫某將這些廢堿在泰興(xing) 虹橋直接排放到長江,嚴(yan) 重汙染了長江取水口,造成靖江城區斷水40小時。其間,李某又將其中53.34噸的廢堿,以每噸600元的費用交由丁某等人處置,丁某將這些廢堿直接排放到新通揚運河中,造成興(xing) 化市自來水中斷供水50多個(ge) 小時。
經江蘇省環境科學學會(hui) 評估,被告共造成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1786.26萬(wan) 元。類比靖江市生態環境損害費用,興(xing) 化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費用為(wei) 1877.64萬(wan) 元。此次汙染事件發生在長江禁漁期,對長江水域中下段生態環境及水生生物資源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害,被告因此應當賠償(chang) 長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1818.95萬(wan) 元。此外,被告還要承擔評估費26萬(wan) 元。
經法院釋明,原告江蘇省人民政府訴請將興(xing) 化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從(cong) 769.92萬(wan) 元增加到1877.64萬(wan) 元,將兩(liang) 地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複期間損失費用亦相應從(cong) 原來的1265.09萬(wan) 元增加到1818.95萬(wan) 元。加上評估費、律師費,賠償(chang) 總額從(cong) 原來的3845.27萬(wan) 元,增加到現在的5532.85萬(wan) 元。這是因為(wei) ,由於(yu) 水流速度、環境容量等因素,廢堿被排入新通揚運河對興(xing) 化的危害遠比排入長江對靖江大,因此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修複費用應相應提高。
最終,法院判決(jue) 被告賠償(chang) 原告環境修複費3637.90萬(wan) 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818.95萬(wan) 元、評估費26萬(wan) 元,計5482.85萬(wa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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