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發布《山西省化工項目安全準入條件(試行)》,共10條。
一、嚴(yan) 禁建設涉及國家《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禁止類、限製類、淘汰類的化工項目。
二、各設區的市、縣(市、區)、開發區應按照《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藝技術設備目錄》要求,細化明確所屬化工園區(包括化工集聚區)禁止和限製的化工產(chan) 品、生產(chan) 規模、工藝、設備等。
三、化工項目應進入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內(nei) 嚴(yan) 禁建設與(yu) 園區產(chan) 業(ye) 發展規劃無關(guan) 的項目。
四、禁止新建固定資產(chan) 投資額低於(yu) 5000萬(wan) 元(不含土地費用、不得分期投入)的化工項目。
五、化工項目采用的生產(chan) 工藝技術應當來源合法、成熟可靠。從(cong) 省外引入的精細化工項目與(yu) 原企業(ye) 生產(chan) 工藝技術發生重大變化的,以及國內(nei)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當通過我省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六、嚴(yan) 禁建設采用異地淘汰的化工工藝技術項目。
七、嚴(yan) 禁新(擴)建生產(chan) 光氣、氯氣、氰化鈉、氰化鉀、氰化氫等劇毒化學品,硝酸銨、硝酸胍、氯酸鈉、氯酸鉀等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涉及間歇、半間歇法硝化反應的建設項目。
八、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和金屬有機物合成反應的間歇、半間歇反應的精細化工建設項目,應在項目立項前完成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其中涉及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反應的,應完成生產(chan) 工藝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禁止建設經安全風險評估確定為(wei) 工藝危險度4級以上的項目。
九、化工項目生產(chan) 裝置和儲(chu) 存設施必須裝備自動化控製係統,設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儀(yi) 表係統、可燃有毒氣體(ti) 檢測報警係統、視頻監控係統。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裝置的上下遊配套裝置,必須具備全流程自動化控製。
十、化工項目立項前應由立項行政部門組織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有關(guan) 部門進行安全風險防控聯合審查。涉及“兩(liang) 重點一重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應由設區的市級以上立項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安全風險防控聯合審查。
文章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餘(yu) 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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