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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發威:廣東榕泰成首家涉嫌財務造假公司被罰1500萬元

新《證券法》實施一年後,A股迎來首家因涉嫌財務造假等被罰千萬(wan) 餘(yu) 元的上市公司。

近日,廣東(dong) 榕泰實業(ye)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dong) 榕泰”,600589.SH)公告稱,因“虛增利潤”“未按規定披露關(guan) 聯關(guan) 係”等違法行為(wei) ,上市公司及其實控人、董監高合計被處罰款1500萬(wan) 元。

新《證券法》發威:廣東(dong) 榕泰成首家涉嫌財務造假公司被罰1500萬(wan) 元

對此,廣東(dong) 榕泰人士向記者表示:“公司收到的是預先告知書(shu) ,目前已經在申請申辯。相關(guan) 的罰款還沒有交,要等申辯結果出來後再說。”該人士還表示:“按新《證券法》規定,目前公司不存在退市風險。”

證券律師、北京時擇律師事務所主任臧小麗(li) 向記者表示,廣東(dong) 榕泰是首例適用於(yu) 新《證券法》進行處罰的案例。此次證監會(hui) 的處罰,與(yu) 之前頂格罰款60萬(wan) 元不同之處,就在於(yu) 處罰金額高出許多。

一位資深資本市場人士也向記者分析道,這次對廣東(dong) 榕泰的處罰比較嚴(yan) 格,看來監管層是動真格了,不管是證監會(hui) 還是證監會(hui) 廣東(dong) 監管局(以下簡稱“廣東(dong) 證監局”)都比較認真。對其他上市公司也會(hui) 有較大的震懾作用。

被罰1500萬(wan) 元

3月12日晚間,廣東(dong) 榕泰方麵披露稱,公司收到廣東(dong) 證監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shu) 》。

該告知書(shu) 內(nei) 容顯示,經廣東(dong) 證監局查明,廣東(dong) 榕泰存在四方麵涉嫌違法事實:一、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披露2019年年報;二、相關(guan) 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guan) 聯關(guan) 係、日常經營性關(guan) 聯交易;三、2018年和2019年年報虛增利潤;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相關(guan) 情況。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因廣東(dong) 榕泰應收賬款難以收回,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寶生組織財務總監鄭創佳等人,利用自有資金通過關(guan) 聯方及第三方機構循環支付,並製作虛假的代付款協議,虛增2018年利潤1225萬(wan) 元。之後楊寶生等人再次通過類似方式等,虛增公司2019年利潤4302萬(wan) 元。

基於(yu) 上述事實,廣東(dong) 證監局決(jue) 定,對廣東(dong) 榕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以300萬(wan) 元罰款;對楊寶生給予警告,處以330萬(wan) 元罰款;對鄭創佳給予警告,處以160萬(wan) 元罰款。公司董秘、董事、獨董、監事等多名董監高也被處以20萬(wan) ~80萬(wan) 元不等的罰款。

值得一提的是,廣東(dong) 榕泰及其實控人、董監高在內(nei) 的15人,合計被罰款1500萬(wan) 元。其2019年年報顯示,當年公司全體(ti) 董監高薪酬合計為(wei) 375萬(wan) 元。

臧小麗(li) 表示:“此次證監會(hui) 的處罰,與(yu) 之前不同之處就在於(yu) 處罰金額高出許多。按2005年舊版《證券法》,當存在‘虛假陳述’時,對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頂格罰款分別是60萬(wan) 元和30萬(wan) 元。由於(yu) 違法成本過低,這個(ge) 處罰條款也常被市場所詬病。去年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對此作出修訂,大大提高了處罰金額。”

“原來頂格處罰60萬(wan) 元,違規成本比較低,這次提高了違規成本,對其他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上述資本市場人士也表示,“對上市公司而言,真實性非常重要,(廣東(dong) 榕泰)這樣做不太劃算。而且從(cong) 這次的處罰結果來看,對其而言造假是得不償(chang) 失的。”

“廣東(dong) 榕泰是首例適用於(yu) 新《證券法》進行處罰的案例,這也是被媒體(ti) 廣泛關(guan) 注的原因之一。”臧小麗(li) 解釋道,“之所以成為(wei) 首例,並非這一年中沒有其他上市公司違規,而是因在‘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下,這期間被處罰的上市公司違規行為(wei) 發生在新《證券法》實施之前,所以不能用新的法律來適用過去舊的違法行為(wei) 。廣東(dong) 榕泰構成違規行為(wei) 涉及2019年的年報,並於(yu) 2020年6月份披露,晚於(yu) 新《證券法》實施的時間。”

將麵臨(lin) 投資者索賠

對於(yu) 此次罰款的去向,臧小麗(li) 告訴記者:“廣東(dong) 榕泰被處罰的300萬(wan) 元會(hui) 上繳國庫。”

臧小麗(li) 表示,其實受損的投資者目前還未獲得補償(chang) 。所以這300萬(wan) 元的罰單並不是廣東(dong) 榕泰違規的全部成本,後續可能還會(hui) 有投資者索賠。投資者索賠是廣東(dong) 榕泰造假需要承擔的民事賠償(chang) 的成本,這個(ge) 賠償(chang) 金額是沒有上限的。

對於(yu) 可能麵臨(lin) 的索賠金額,臧小麗(li) 分析認為(wei) ,廣東(dong) 榕泰的投資者不少,預計投資者索賠的金額可能會(hui) 顯著高於(yu) 此次幾百萬(wan) 元的罰單金額。“從(cong) 以往我們(men) 代理的投資者索賠案例和市麵上類似案例來看,投資者索賠幾千萬(wan) 元、幾億(yi) 元,都是比較常見的情況。”

記者注意到,廣東(dong) 榕泰的4位獨董馮(feng) 育升、陳水挾、李曉東(dong) 和鄭子彬,因未勤勉盡責、簽字保證公司2019年年報真實,所以也在處罰名單之列,皆被處以50萬(wan) 元罰款。其中,馮(feng) 育升和陳水挾除在廣東(dong) 榕泰任職獨董外,還兼任多家公司獨董。

臧小麗(li) 表示,不僅(jin) 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會(hui) 增加,中介機構、上市公司高管等證券市場參與(yu) 者同樣如此。如審計機構應該發現,卻未能發現上市公司的造假行為(wei) ,獨董充當“花瓶”、簽字“不保真”的年報,這些未能勤勉盡責的行為(wei) ,都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chang) 責任。

記者注意到,2019年年報顯示,當期廣東(dong) 榕泰扣非歸母淨利潤巨虧(kui) 逾7億(yi) 元,超過之前8年公司扣非歸母淨利潤之和。此外,2005年至2011年期間,廣東(dong) 榕泰還曾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150萬(wan) 元。

“毀滅價(jia) 值最終是沒有什麽(me) 好處的。”上述資本市場人士表示,要多創造價(jia) 值,把公司做好來給投資人更好的回報,這樣投資人才會(hui) 對公司更加有信心。

該人士進一步說道,從(cong) 監管的角度看,處罰等類似的措施主要從(cong) 後麵鞭策,而更重要的則是前麵引導。應該“獎優(you) 罰劣”,現在罰劣加強了,但獎優(you) 也須有一係列的機製來加強。投資人要樹立正確的股權投資文化,要買(mai) 好公司股票,不要“親(qin) 近”差公司。相關(guan) 的中介機構也要調整過去看重短期利益的策略,當然獎優(you) 罰劣的機製也要在中介機構中有更明顯的體(ti) 現。

臧小麗(li) 也提到,新《證券法》的本意,是希望通過提升罰款金額、擴大投資者索賠規模等方式來提升違法成本,遏製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wei) 。並通過民事賠償(chang) 、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等方式來淨化市場。當原本準備造假的人發現不劃算了,可能要賠好多錢甚至要坐牢,就不至於(yu) 選擇這樣做了。

文章來源:中國經營報

責任編輯:毛新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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