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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沃傑沃塗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報被吊銷營業執照

近日,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guan) 於(yu) 南寧市沃傑沃塗料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南市監處罰〔2021〕587號)。《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原文如下。

南寧市沃傑沃塗料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公示年報被吊銷營業(ye) 執照

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南市監處罰〔2021〕587 號

當事人:南寧市沃傑沃塗料有限公司

主體(ti) 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e) 執照

統一社會(hui) 信用代碼:450107200020921

經營場所:南寧市西鄉(xiang) 塘區永寧村裏坡11隊變電站背後廠房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胡玉芳

2020年3月23日,本局對核準登記成立的企業(ye) 進行係統查詢時,發現當事人未按規定公示2017年度和2018年度年報。當事人的行為(wei) 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ge) 月未開業(ye) 的,或者開業(ye) 後自行停業(ye) 連續六個(ge) 月以上”的規定。經局領導同意對當事人的行為(wei) 進行立案調查。

本局辦案人員到當事人登記注冊(ce) 住所實地核查,發現當事人不在登記住所經營或辦公,且未按規定報送2017年和2018年年度報告。經去函國家稅務總局南寧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稅務局調查當事人納稅情況,該局複函確認當事人已連續六個(ge) 月無申報納稅記錄。本局通過郵政局向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郵寄《詢問通知書(shu) 》掛號信函,因無人簽收被退回。本局於(yu) 2020年4月15日在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詢問通知通告,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nei) 接受詢問調查,但在規定期限內(nei) 當事人未到本局接受詢問調查。該事實有如下證據予以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已不在營業(ye) 執照登記住所經營的事實,企業(ye) 處在失聯狀態;

2.詢問通知書(shu) 掛號郵寄材料1份,證明高新分局已將詢問通知書(shu) 郵寄當事人的事實;

3.2020年4月15日在廣西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詢問通知通告1份,證明本局通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nei) 接受詢問調查的事實;

4.稅務機關(guan) 證明1份,證明當事人已連續超過6個(ge) 月無納稅申報記錄處非正常戶狀態。

本局通過郵政局向當事人登記的住所郵寄《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shu) 》掛號信函,因無人簽收被退回。本局在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以公告形式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shu) 》,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ei) 未提出陳述、申辯及聽證的要求。

本局認為(wei) ,當事人的行為(wei) 屬於(yu)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ge) 月未開業(ye) 的,或者開業(ye) 後自行停業(ye) 連續6個(ge) 月以上”規定的違法行為(wei)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ge) 月未開業(ye) 的,或者開業(ye) 後自行停業(ye) 連續6個(ge) 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guan) 吊銷營業(ye) 執照。”之規定,本局決(jue) 定對當事人作出吊銷營業(ye) 執照的行政處罰。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jue) 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十日內(nei) 向南寧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本行政處罰決(jue) 定書(shu) 之日起六個(ge) 月內(nei) 依法向南寧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文章來源:南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責任編輯:餘(yu) 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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