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準入製度是從(cong) 源頭上預防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環境管理製度,近年來,我國生態環保改革製度的頂層設計已初步完成,相關(guan) 政策性文件要求製定或修訂重點行業(ye) 環境準入條件,如《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要求:“修訂高耗能、高汙染和資源性行業(ye) 準入條件,明確資源能源節約和汙染物排放等指標”,“提高節能環保準入門檻,健全重點行業(ye) 準入條件”;《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中要求:“根據流域水質目標和主體(ti) 功能區規劃要求,明確區域環境準入條件,細化功能分區,實施差別化環境準入政策”;《全國生態保護“十三五”規劃綱要》中規定:“以‘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麵清單’為(wei) 手段,強化空間、總量、準入環境管理”;《“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jia) 改革實施方案》中明確:“製定重點行業(ye) 環境準入條件”。
隨著國家產(chan) 業(ye) 結構和布局調整,自2012年之後,隨著江蘇、浙江等東(dong) 部發達省份的環保要求持續收緊、監管力度日益加強,土地和能源緊缺使得項目建設和運行成本大幅增加,淘汰的落後產(chan) 能和處於(yu) 產(chan) 業(ye) 鏈前端的小規模化工企業(ye) ,相繼向西部地區轉移。2017年起,寧夏回族自治區承接了較多東(dong) 部產(chan) 業(ye) 轉移的醫藥、農(nong) 藥、染料及其中間體(ti) 項目,集中於(yu) 寧東(dong) 、平羅、青銅峽、中衛四大工業(ye) 園區,這些企業(ye) 安全風險係數高,汙染物種類複雜,廢水處理難度大,固廢尤其是廢鹽產(chan) 生量大,存在較大的環境汙染風險。而全麵深化行政審批製度改革以來,寧夏回族自治區已將大部分化工項目環評審批權限下放至基層環保部門,然而,基層環保部門人員少、技術力量相對薄弱,存在前期環評審批不嚴(yan) 、後續企業(ye) 改造困難的情況。
2020年6月,總書(shu) 記來寧視察時,明確指示寧夏要“努力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自治區黨(dang) 委印發的《先行區實施意見》中,進一步明確寧夏要建設汙染防治率先區,堅決(jue) 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建立健全汙染防治長效機製,力爭(zheng) 在黃河流域率先解決(jue) 環境汙染問題。2020年10月,在北京召開的十九屆五中全會(hui) 提出,要“深入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到2035年實現生態環境根本好轉的遠景發展目標。
為(wei) 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關(guan) 於(yu) 環境準入要求,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黃河生態保護、建設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發展目標,為(wei)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指導,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組織相關(guan) 單位編製《寧夏回族自治區染料行業(ye) 環境準入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2 《意見》主要內(nei) 容說明
2.1 適用範圍
本《意見》規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染料及中間體(ti) 行業(ye) 行業(ye) 規劃布局、項目選址、技術裝備水平、汙染防治措施、總量控製與(yu) 清潔生產(chan) ,以及環境管理等方麵的基本要求。
本《意見》涵蓋了《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所列的C2645染料製造,包括染料製造、染料中間體(ti) 製造、有機顏料製造和有機顏料中間體(ti) 製造。
本《意見》適用於(yu)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建、改擴建、遷建染料及中間體(ti) 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jia) 、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汙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chan) 後的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意見》也適用於(yu) 寧夏回族自治區現有染料及中間體(ti) 企業(ye) 的整治和相關(guan) 管理活動。
本《意見》所指現有企業(ye) 是指本《意見》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chan) 或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染料及中間體(ti)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設施。本《意見》所指的新建企業(ye) 是指本《意見》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jia) 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擴建和遷建染料及中間體(ti) 工業(ye) 建設項目。
2.2 選址原則與(yu) 總體(ti) 布局
2.2.1 選址與(yu) 政策、相關(guan) 規劃符合性要求
為(wei) 了減少染料企業(ye) 建設對周圍環境的影響,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的科學有序利用,在選址和布局階段,應充分考慮建設地點是否與(yu) 產(chan) 業(ye) 政策、地區和園區相關(guan) 規劃相符。
國家層麵,《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對染料行業(ye) 鼓勵類、限製類和淘汰類方麵有詳細說明;《產(chan) 業(ye) 轉移指導目錄(2018年本)》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優(you) 先承接發展的產(chan) 業(ye) 和引導逐步調整退出的產(chan) 業(ye) 進行詳細要求。
省級層麵,根據《開發區整合優(you) 化和改革創新實施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導發展精細化工產(chan) 業(ye) 的園區有7家,分別為(wei) 寧東(dong) 能源化工基地、賀蘭(lan) 工業(ye) 園區、平羅工業(ye) 園區、青銅峽工業(ye) 園區、同心工業(ye) 園區、吳忠太陽山開發區和中衛工業(ye) 園區。2020年12月,自治區工信廳發布了《關(guan) 於(yu) 對擬認定自治區化工園區(集中區)名單的公示》,全區認定化工園區2家、化工集中區8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源頭管控工作的通知》(寧發改產(chan) 業(ye) 〔2020〕877號)發布了《自治區化工項目準入目錄》,明確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限製類和淘汰類化工項目,對限製類項目,禁止新建,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已淘汰的落後產(chan) 能(淘汰類)化工項目嚴(yan) 禁異地落戶寧夏回族自治區和進園入區。
此外,《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政策文件中明確規定:項目選址和布局不符合相關(guan) 法定規劃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該項目環評文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jue) 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指南》中也規定:“嚴(yan) 禁不符合主體(ti) 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
而由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環境準入負麵清單共同組成的“三線一單”,是生態環境部門深入推進環評製度改革,強化環境保護源頭預防的重要手段,可提供區域內(nei) 基於(yu) 環境管控單元和各要素分區精細化管理的基礎底圖,為(wei) 實施各環境管控單元分區精細化差異化管理,實施環境質量管理、環境治理、環境應急、排汙許可、環境考評、生態補償(chang) 等政策差異化提供了條件。2020年12月2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關(guan) 於(yu) 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通知》(寧政發〔2020〕37號),基於(yu) 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的管控要求,將自治區行政區域從(cong) 生態環境保護角度劃分為(wei) 優(you) 先保護單元、重點管控單元、一般管控單元三類環境管控單元,建立起“自治區+三大片區+五個(ge) 地級市和寧東(dong) 基地+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體(ti) 係,要求強化“三線一單”與(yu) 規劃環評、建設項目環評的協調與(yu) 聯係,將與(yu) “三線一單”的符合性作為(wei) 規劃環評和重大建設項目環評的論證重點和審查依據。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新建、改擴建、遷建染料項目應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國家及地方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落後產(chan) 能淘汰的相關(guan) 要求。(二)新建項目應采用先進生產(chan) 工藝和設備,禁止新增《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限製類、淘汰類的落後生產(chan) 工藝、設備和產(chan) 品。(三)選址必須符合主體(ti) 功能區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
2.2.2 企業(ye) 入園要求
國家層麵,《關(guan) 於(yu) 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jia) 管理防範環境風險的通知》(環發〔2012〕98號)、《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8號)等文件中關(guan) 於(yu) “禁止在化工園區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chan) 項目”的要求。《“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ye) 企業(ye) 要入園區”。
省級層麵,《關(guan) 於(yu) 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實施意見》(寧黨(dang) 發〔2020〕17號)要求“推動沿黃1公裏範圍內(nei) 高耗水、高汙染企業(ye) 遷入合規園區,嚴(yan) 禁在黃河幹流及主要支流臨(lin) 岸1公裏範圍內(nei) 新建“兩(liang) 高一資”項目及相關(guan) 產(chan) 業(ye) 園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業(ye) 企業(ye) 要入園區”。2020年12月,自治區工信廳發布了《關(guan) 於(yu) 對擬認定自治區化工園區(集中區)名單的公示》,全區認定化工園區2家、化工集中區8家。《自治區發展改革委關(guan) 於(yu) 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準入源頭管控工作的通知》(寧發改產(chan) 業(ye) 〔2020〕877號)中明確要求“新建化工項目必須進入化工集中區,且未確定為(wei) 化工集中區的各類工業(ye) 園區(開發區)不得引進化工建設項目”。
因此,本《意見》要求:新建、改擴建、遷建染料項目必須進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建設,並符合園區規劃、規劃環評文件及審查意見的要求,鼓勵園區外現有染料及中間體(ti) 生產(chan) 企業(ye) 搬遷至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
2.3 生產(chan) 工藝與(yu) 裝備要求
2.3.1 鼓勵及禁止使用的生產(chan) 工藝與(yu) 裝備
《產(chan) 業(ye) 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明確列出了染料行業(ye) 鼓勵類、限製類和淘汰類的工藝技術與(yu) 裝備。染料行業(ye) 限製類的生產(chan) 工藝裝備和產(chan) 品有:新建染料、染料中間體(ti) 、有機顏料、印染助劑生產(chan) 裝置(鼓勵類及采用鼓勵類技術的除外)。需淘汰落後生產(chan) 工藝裝備和落後產(chan) 品有:在還原條件下會(hui) 裂解產(chan) 生24種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非紡織品用的領域暫緩)、九種致癌性染料(用於(yu) 與(yu) 人體(ti) 不直接接觸的領域暫緩)。而鼓勵類的染料建設項目包括:高固著率、高色牢度、高提升性、高勻染性、高重現性、低沾汙性以及低鹽、低溫、小浴比染色用和濕短蒸軋染用的活性染料,高超細旦聚酯纖維染色性、高洗滌牢度、高染著率、高光牢度和低沾汙性(尼龍、氨綸)、高耐堿性、低毒低害環保型、小浴比染色用的分散染料,聚酰胺纖維、羊毛和皮革染色用高耐洗、高氯漂、高勻染、高遮蓋力的酸性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還原染料,高色牢度、功能性、低芳胺、無重金屬、易分散、原漿著色的有機顏料,采用上述染料、顏料生產(chan) 的水性液態著色劑;染料、有機顏料及其中間體(ti) 清潔生產(chan) 、本質安全的新技術(包括發煙硫酸連續磺化、連續硝化、連續酰化、連續萃取、連續加氫還原、連續重氮偶合等連續化工藝,催化、三氧化硫磺化、絕熱硝化、定向氯化、組合增效、溶劑反應、雙氧水氧化、循環利用等技術,以及取代光氣等劇毒原料的適用技術,膜過濾和原漿幹燥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染料很多產(chan) 品處於(yu) 國家淘汰和限製生產(chan) 的行業(ye) ,很多企業(ye) 處於(yu) 萎縮狀態,且鉛鉻黃、鎘係顏料等部分行業(ye) 還涉及到重金屬的使用,屬於(yu) 涉及重金屬的行業(ye) ,需要考慮嚴(yan) 加控製。
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 <淘汰落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藝技術設備目錄(第一批)> 的通知》中提出“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禁用敞開式離心機,采用密閉式離心機替代”。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均要求“新、改、擴建涉VOCs排放項目,應從(cong) 源頭加強控製,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原輔材料,加強廢氣收集,安裝高效治理設施”。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生產(chan) 工藝和裝備的選擇應有利於(yu) 促進節能減排,有利於(yu) 清汙分流和減少無組織排放。(二)活性染料、酸性染料應實現原漿直接噴霧幹燥,淘汰鹽析工藝;分散染料重氮化反應淘汰傳(chuan) 統亞(ya) 硝酸鈉硫酸法工藝。(三)提倡生產(chan) 和推廣使用液體(ti) 染料、高強度染料等以減少助劑用量,減少汙染排放和節省能源。
2.3.2 無組織控製要求
染料和有機顏料製造以有機合成為(wei) 主,原料和產(chan) 品多為(wei) 毒性比較大、有毒有害汙染突出的汙染物,反應活性比較弱,因此基於(yu) 臭氧和PM2.5的VOCs控製來說,重要性偏弱,但需要考慮惡臭汙染物的影響。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控製標準》從(cong) 物料儲(chu) 存、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設備與(yu) 管線、敞開液麵等多方麵對生產(chan) 中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控製要求和指導措施。
因此,本《意見》從(cong) 以下方麵提出無組織廢氣控製要求:
(一)新建、改擴建、遷建項目須淘汰液態物料人工投料,固體(ti) 投料應設密閉投料器或采用氣力輸送方式密閉投加,無法密閉投加的,須在密閉空間內(nei) 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ti) 收集,廢氣須排至除塵設施、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反應設備進料置換廢氣、揮發排氣、反應尾氣等須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二)活性染料、酸性染料應實現原漿直接噴霧幹燥,淘汰鹽析工藝;分散染料重氮化反應淘汰傳(chuan) 統亞(ya) 硝酸鈉硫酸法工藝。
(三)分散染料砂磨工序:淘汰釜式砂磨機,使用密閉式砂磨機。
(四)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的離心操作須淘汰敞開式設備,采用密閉式離心機。不涉及易燃、有毒物料的離心操作也應采用密閉式離心機,未采用密閉式離心機的,須在密閉空間內(nei) 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ti) 收集,離心廢氣須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離心後的含VOCs母液應密閉收集,母液儲(chu) 槽(罐)產(chan) 生的廢氣須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五)壓濾、過濾單元應淘汰明流式壓濾機,采用密閉式壓濾機。未采用密閉式壓濾機的,須在密閉空間內(nei) 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ti) 收集,過濾廢氣須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六)過濾母液須通過管道、儲(chu) 槽進行密閉收集,母液儲(chu) 槽(罐)產(chan) 生的廢氣須排至VOCs廢氣收集處理係統。分散染料酸母液必須進行綜合利用或套用手段削減汙染物排放,杜絕僅(jin) 依靠石灰或電石渣中和產(chan) 生硫酸鈣汙渣的治理工藝處理分散染料酸母液。濾餅應密閉運輸。
(七)幹燥工序:淘汰老式循環烘箱及滾筒幹燥,宜采用噴霧幹燥、閃蒸幹燥或槳葉式幹燥。應采用密閉幹燥設備;未采用密閉設備的,須在密閉空間內(nei) 操作,或進行局部氣體(ti) 收集,幹燥廢氣用專(zhuan) 管引出,排至廢氣收集處理係統。
(八)液體(ti) 化學品儲(chu) 罐貯存應采用氮封,易揮發化學品要求儲(chu) 存於(yu) 配備呼吸閥、防雷、防靜電和降溫設施的儲(chu) 罐中,涉及VOCs液體(ti) 化學品裝卸必須采用裝有平衡管且封閉的裝卸係統,儲(chu) 罐呼吸氣原則上應進行收集處理;確有必要采用桶裝原料,須用正壓方式輸送。盛裝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應存放於(yu) 室內(nei) ,或存放於(yu) 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的專(zhuan) 用場地;在非取用狀態時應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2.4 汙染防治與(yu) 環境影響
2.4.1 水汙染防治措施
根據《開發區整合優(you) 化和改革創新實施方案》,寧夏回族自治區主導發展精細化工產(chan) 業(ye) 的7個(ge) 園區有5個(ge) 分布在黃河幹流兩(liang) 岸,黃河是中華民族的母親(qin) 河,寧夏全境屬於(yu) 黃河流域,保護黃河義(yi) 不容辭。習(xi) 總書(shu) 記視察寧夏時要求寧夏要努力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守好改善生態環境生命線。因此,加強水汙染防治要求,切實保障入黃水質達標,是本次環境準入指導意見製定的重要目標之一。
2.4.1.1 廢水治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排放工業(ye) 廢水的企業(ye)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chan) 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汙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工業(ye) 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向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ye) 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後方可排放。
《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國發〔2016〕65號)中強調,實行“清汙分流、雨汙分流”,實現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入園企業(ye) 應在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後接入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處理。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生產(chan) 區所有廢水,包括生產(chan) 、儲(chu) 運、公用工程等可能受汙染區域的工藝廢水、循環水排放水、生活汙水及初期雨水等必須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循環回用、監控排放,積極開展水回用工作。(二)染料企業(ye) 必須清汙分流和汙汙分治,配套有效的染料生產(chan) 廢水預處理措施和設施。(三)企業(ye) 應實施雨汙分流,收集初期雨水並經汙水處理設施處理後排入園區管網。(四)全廠隻能設一個(ge) 汙水排放口和一個(ge) 雨水排放口,並安裝在線監控設施。
2.4.1.2 廢水治理工藝有關(guan) 要求
染料廢水汙染物主要有:1)含鹽有機物有色廢水。其中無機鹽濃度在15%~25%,主要是氯化鈉,少量硫酸鈉、氯化鉀及其它金屬鹽類,氯化或溴化廢水;2)廢酸水,主要是稀硫酸水,酸度30-70%;3)含有鉻、銅、鉛、錳等金屬離子的有色廢水;4)含硫的有機物廢水;5)含苯係、奈係、蒽醌係、雜環類的中間體(ti) 廢水。
染料廢水主要特點是:1)化學需氧量值高,染料生產(chan) 基本原料是苯類、萘類、蒽醌係及苯胺、硝基苯、酚類等,上述化合物水溶性較大,因而廢水中化學需氧量值高,可達幾萬(wan) ~十幾萬(wan) mg/L。2)色度高,通常色度幾千至數萬(wan) 倍。3)特征汙染物含量高,治理難度大,染料廢水中含有毒有害物質,其中許多歸類為(wei) “三致”類化合物,且上述化合物目前還沒有分析方法。4)含鹽量高,因許多產(chan) 品是經鹽析出來的,因此廢水的含鹽量很高,通常為(wei) 氯化鈉、硫酸鈉,含量15-20%,有些產(chan) 品廢水含鹽近飽和。5)企業(ye) 基本為(wei) 間歇操作、多品種生產(chan) ,水質水量變化大。
《染料工業(ye) 廢水治理工程技術規範》給出了重金屬廢水處理、廢水脫色、中間體(ti) 廢水處理、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的推薦工藝。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表A4列明染料製造和有機顏料製造的第一類汙染物和綜合廢水的可行處理技術,如第一類汙染物的生產(chan) 車間處理設施可采用水量調節、pH調節、混凝、沉澱、過濾等工藝;預處理設施包括除油、沉澱、過濾等;生化處理設施包括好氧、水解酸化-好氧、厭氧-好氧、兼性-好氧等深度處理設施:生物濾池、過濾、混凝沉澱(或澄清)、高級氧化(芬頓氧化、鐵碳電解等)、光電技術、超臨(lin) 界技術等。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染料企業(ye) 必須清汙分流和汙汙分治,配套建設汙水處理設施。(二)高氨氮、高鹽份、高濃度強酸性難降解廢水應配套單獨的預處理措施,高鹽份母液須配套脫鹽設施或采取其它先進技術進行處理。
2.4.1.3 廢水排放係數
由於(yu) 國家未出台染料廢水排放標準,考慮寧夏實際經濟發展水平,本《意見》參考浙江省單位產(chan) 品廢水排放量數據。
2.4.1.4 重點汙染物監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排放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汙染物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應當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中明確了總鎘,總鉻,六價(jia) 鉻,總砷,總鉛,總鎳,苯並(a)芘,總鈹,總銀,總α放射性,總β放射性共13種第一類汙染物,規定了第一類汙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並要求涉及第一類汙染物排放的,不分行業(ye) 和汙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納水體(ti) 的功能類別,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采樣。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列出了納入排汙許可管理的廢水汙染物項目。
2019年7月,生態環境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hui) 聯合發布公告,發布了第一批10個(ge) 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這些汙染物是對水環境和對人體(ti) 健康具有嚴(yan) 重危害、可在環境持久存在、具有高的生物蓄積能力的水汙染物,具有相應排放控製和監測方法標準,具備可執行、可操作的管控條件。對於(yu) 列入《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的汙染物,將通過對排汙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與(yu) 信息公開等措施,減少有毒有害物質向水環境的排放,實行風險管理。
因此,本《意見》要求:涉及《汙水綜合排放標準》中第一類汙染物和《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中所列汙染物的,應對相關(guan) 汙染物加強監控。
2.4.2 大氣汙染防治措施
2.4.2.1 排放標準要求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規定,染料、有機顏料、染顏料中間體(ti) 廢氣執行GB 16297(大氣綜排)、GB 14554(惡臭標準)、GB 37822(無組織控製)、GB 31571(石油化工),其中適用於(yu) GB 31571 標準的,還應滿足GB 31571 規定。
根據《關(guan) 於(yu) 銀川都市圈範圍內(nei) 火電鋼鐵等行業(ye) 執行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銀川都市圈(包括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利通區和青銅峽市行政區域,寧東(dong) 能源化工基地(核心區))列為(wei) 大氣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執行區域,銀川都市圈範圍內(nei) 的染料企業(ye) 均應執行相應標準中的特別排放限值。
因此,本《意見》要求:確保排氣筒與(yu) 廠界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控製標準限值要求。
2.4.2.2 廢氣治理控製要求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重點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要求,加大製藥行業(ye) VOCs治理力度。《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指出,染料作為(wei) VOCs控製重點行業(ye) ,要加快推進VOCs綜合治理。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控製標準》於(yu) 2019年7月1日起實施,標準中對涉及VOCs的企業(ye) 汙染物無組織排放限值進行了明確規定,還對無組織排放點的廢氣收集措施、治理措施與(yu) 效率、VOCs環保管理台賬、非正常工況的收集與(yu) 處理、泄露與(yu) 檢測要求等內(nei) 容進行了要求。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中對VOCs、除塵等均給出了可行技術,如VOCs治理包括:吸收、(深度)冷凝、吸附、燃燒(直接RTO\催化氧化)、吸收+組合氧化等;除塵技術包括袋式除塵、旋風除塵、濕法除塵、靜電除塵等;溶解廢氣治理技術包括吸收(尿素+二級堿噴淋)、冷凝、吸附、燃燒(直接RTO\催化氧化)、吸收+組合氧化(多級液堿噴淋+氧化、酸、堿噴淋+氧化、冷凝+酸堿噴淋+溶劑吸收+氧化+堿噴淋)等;工藝廢氣治理技術包括吸收、冷凝、吸附、燃燒(直接RTO\催化氧化)、吸收+組合氧化、冷凝+吸收+氧化等。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鼓勵采用密閉一體(ti) 化生產(chan) 技術,並對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氣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二)對於(yu) 涉及VOCs的物料儲(chu) 存設施、生產(chan) 設備、敞開液麵等無組織排放源,應按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製標準》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汙染防治措施。采取分類、適用技術處理各類廢氣汙染物。(三)酸/堿性廢氣可采用多級水吸收、堿/酸吸收,氮氧化物廢氣宜采用還原吸收工藝;有機廢氣應有效收集並根據其特性采取焚燒、吸收、吸附或其它先進適用的處理技術;粉塵類廢氣應采用布袋除塵或以布袋除塵為(wei) 核心的組合工藝等有效處理技術處理,確保排氣筒與(yu) 廠界汙染物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控製標準限值要求。
2.4.2.3 泄露檢測與(yu) 修複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參照石化行業(ye) VOCs治理任務要求,全麵推進化工企業(ye) 設備動靜密封點、儲(chu) 存、裝卸、廢水係統、有組織工藝廢氣和非正常工況等源項整治。《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要求“逐步推廣煤化工、製藥、農(nong) 藥、煉焦、塗料、油墨、膠粘劑、染料等行業(ye) LDAR工作”。
《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中無組織排放控製措施之一為(wei) 泄漏修複(LDAR)。
因此,本《意見》要求:鼓勵企業(ye) 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lan) 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yu) 管線組件,製定泄漏檢測與(yu) 修複(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複,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4.3 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防治措施
《關(guan) 於(yu) 加強化工園區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明確要求“園內(nei) 企業(ye) 排放的廢水原則上應經專(zhuan) 用明管輸送至集中式汙水處理廠,並設置在線監控裝置、視頻監控係統及自控閥門”。
《土壤汙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監管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製革等行業(ye) ,要求加強汙染源監管,做好土壤汙染預防工作。《關(guan) 於(yu) 印發地下水汙染防治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強化土壤、地下水汙染協同防治;對高風險的化學品生產(chan) 企業(ye) 及工業(ye) 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區域開展必要的防滲處理。
《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化工企業(ye) 納入重點監管單位,重點單位建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chan) 裝置、儲(chu) 罐和管道,或者建設汙水處理池、應急池等存在土壤汙染風險的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標準和規範的要求,設計、建設和安裝有關(guan) 防腐蝕、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guan) 技術規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原料罐區、產(chan) 品罐區、固體(ti) 廢物貯存場所、生產(chan) 裝置區、廢氣處理裝置區、汙水收集和處理設施等應采取有效的防滲措施,輸送有毒有害物質和工藝廢水的管線須采用地上明管或架空敷設的方式,應建設和安裝防泄漏設施和泄漏監測裝置。(二)廢水管道應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易汙染區地麵應進行防滲處理,不得汙染地下水。(三)染料及中間體(ti) 生產(chan) 企業(ye) 應列為(wei) 或參照土壤環境汙染重點監管單位進行管理,按照相關(guan) 要求定期開展工業(ye) 場地及周邊環境的土壤和地下水監測,並建立汙染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2.4.4 固廢汙染防治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產(chan) 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guan) 規定和環境保護標準要求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qing) 倒、堆放” ;第八十一條規定“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從(cong) 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 ”。
《關(guan) 於(yu) 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環境風險防範能力的指導意見》提出:加強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建設;鼓勵石油開采、石化、化工、有色等產(chan) 業(ye) 基地、大型企業(ye) 集團根據需要自行配套建設高標準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企業(ye) 應采取清潔生產(chan) 等措施,從(cong) 源頭減少危險廢物的產(chan) 生量和危害性,優(you) 先實行企業(ye) 內(nei) 部資源化利用危險廢物;鼓勵危險廢物龍頭企業(ye) 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推行危險廢物專(zhuan) 業(ye) 化、規模化利用,建設技術先進的大型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鼓勵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難處置危險廢物汙染防治和利用處置技術研發、應用、示範和推廣。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工業(ye) 和信息化廳關(guan) 於(yu) 實施“四大改造”推動工業(ye) 轉型發展實施方案的通知》(寧政辦發〔2021〕3號)附件3(推動工業(ye) 綠色改造三年行動計劃)中明確:強化產(chan) 廢企業(ye) 固廢綜合利用管控,落實產(chan) 生固廢企業(ye) 綜合利用主體(ti) 責任,……,新建年產(chan) 固廢5000噸以上工業(ye) 項目,未明確固廢綜合利用措施或綜合利用率低於(yu) 80%的,不予環評批複。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鼓勵企業(ye) 通過改進工藝等方式減少固體(ti) 廢物的產(chan) 生,並在符合相關(guan) 政策標準的前提下積極開展固體(ti) 廢物的綜合利用。(二)染料及中間體(ti) 生產(chan) 企業(ye) 要落實固體(ti) 廢物綜合利用主體(ti) 責任,年產(chan) 一般工業(ye) 固體(ti) 廢物5000噸以上的新建項目,必須明綜合利用措施且綜合利用率不低於(yu) 80%。(三)嚴(yan) 格執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未列入《名錄》不能排除危險特性且未經鑒別的固體(ti) 廢物,從(cong) 嚴(yan) 按照危險廢物進行妥善貯存或處置。(四)危險廢物產(chan) 生企業(ye) 廠內(nei) 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貯存設施,貯存設施的選址設計及運行管理須嚴(yan) 格遵守《危險廢物貯存汙染控製標準》有關(guan) 要求。(五)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容量不得超過企業(ye) 年最大危險廢物產(chan) 生量,且廠內(nei) 危險廢物貯存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六)危險廢物的轉移、處置和綜合利用須遵守國家、自治區相關(guan) 規定。
2.5 環境風險
為(wei) 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增強企事業(ye) 單位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zhong) 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chan) 安全。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中規定:“第四條 鼓勵其他企業(ye) 製定單獨的環境應急預案,或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中製定環境應急預案專(zhuan) 章,並備案”,“第十條(二) 應急資源調查包括但不限於(yu) :調查企業(ye) 第一時間可調用的環境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場所等應急資源狀況和可請求援助或協議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第十一條 企業(ye) 根據有關(guan) 要求,結合實際情況,開展環境應急預案的培訓、宣傳(chuan) 和必要的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及時啟動環境應急預案”,“第十二條 企業(ye) 結合環境應急預案實施情況,至少每三年對環境應急預案進行一次回顧性評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在應急狀態下應當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汙染物進入水體(ti)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4號)第九條明確,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質、消防水、汙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汙等措施。《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jia) 技術導則》要求,建設項目應設置事故廢水收集(盡可能以非動力自流方式)和應急儲(chu) 存設施,以滿足事故狀態下收集泄漏物料、汙染消防水和汙染雨水的需要。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jia) 技術導則》還要求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地方和相關(guan) 部門要求,編製應急預案,體(ti) 現分級響應、區域聯動原則,與(yu) 地方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必須設置事故池貯存事故廢水(含消防下水),事故池有效容積須可容納最大事故狀態所產(chan) 生的廢水量。事故池宜采取地下式並布置在廠區地勢最低處,事故源切斷應分別設置手、自動係統。事故廢水須進行有效監控和處理,防止事故廢水直接外排。(二)必須建立環境風險防控體(ti) 係, 製定有效的環境風險事故應急預案並及時更新,配備滿足要求的環境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設施,定期開展演練,構建與(yu) 當地政府和相關(guan) 部門以及周邊企業(ye) 、園區相銜接的區域環境風險聯防聯控機製。
2.6 總量控製與(yu) 清潔生產(chan)
2.6.1 總量控製
根據《建設項目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實施排放總量控製的汙染物為(wei) 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重點重金屬汙染物可參照執行;同時還要求,上一年度環境空氣質量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水環境質量未達到要求的市縣,相關(guan) 汙染物應按照建設項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2倍進行削減替代;細顆粒物(PM2.5)年平均濃度不達標的城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四項汙染物均需進行2倍削減替代。
《“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汙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揮發性有機物汙染專(zhuan) 項治理工作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要求“嚴(yan) 格涉VOCs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實行區域內(nei) 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減替代”。
《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生態環境保護 堅決(jue) 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提出“嚴(yan) 格生態環境質量管理。生態環境質量隻能更好、不能變壞。生態環境質量達標地區要保持穩定並持續改善”。
《關(guan) 於(yu) 加強重點行業(ye) 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中提出“(一)嚴(yan) 格區域削減要求。建設項目應滿足區域、流域控製單元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管理要求。所在區域、流域控製單元環境質量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建設項目應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方案,主要汙染物實行區域倍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chan) 後區域環境質量有改善。所在區域、流域控製單元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者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的,原則上建設項目主要汙染物實行區域等量削減,確保項目投產(chan) 後區域環境質量不惡化”。
因此,本《意見》要求:染料及中間體(ti)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總量管控要求,確保區域環境質量不降低。
2.6.2 清潔生產(chan)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chan) 促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要求“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chan) 或者在生產(chan) 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ye) 應實施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優(you) 先控製化學品風險管控政策和措施》要求對列入《優(you) 先控製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應當實施清潔生產(chan) 審核。
《關(guan) 於(yu) 深入推進重點行業(ye) 清潔生產(chan) 審核工作的通知》中要求“結合國家和地方節能要求和環境質量改善需求,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印染、造紙、原料藥、電鍍、農(nong) 副食品加工、工業(ye) 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ye) 作為(wei) 當前實施清潔生產(chan) 審核的重點,全麵落實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要求”。
《活性染料行業(ye) 清潔生產(chan) 評價(jia) 指標體(ti) 係》,將清潔生產(chan) 水平劃分劃分為(wei) 國際先進(Ⅰ級)、國內(nei) 先進(Ⅱ級)、國內(nei) 基本(Ⅲ級)三類水平,在綜合評價(jia) 指數計算中,新建企業(ye) 或項目不參與(yu) Ⅲ級限定指標對比,說明對新建企業(ye) 或項目來說,清潔生產(chan) 要求是Ⅱ級,即國內(nei) 先進水平。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生產(chan) 各原輔料、中間產(chan) 物、產(chan) 品和排放的汙染物中涉及《優(you) 先控製化學品名錄》中所列物質的,應按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要求,開展強製性清潔生產(chan) 審核。(二)新建項目應達到國內(nei) 清潔生產(chan) 先進水平。
2.7 環境管理
為(wei) 指導企業(ye) 落實環境保護主體(ti) 責任,完善企業(ye) 環境管理機構和製度建設,規範汙染防治行為(wei) ,生態環境部發布《排汙許可證申請與(yu) 核發技術規範 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業(ye) 》(HJ 1116-2020)、《排汙單位環境管理台賬及排汙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範 總則》(HJ 944-2018)等一係列環境管理規範文件,明確企業(ye) 在環境管理台賬記錄等環境管理工作方麵的主體(ti) 責任及要求。
為(wei) 規範企業(ye) 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督促企業(ye) 自覺履行法定義(yi) 務和社會(hui) 責任,也為(wei) 了方便企業(ye) 掌握本單位的汙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等情況,原環境保護部發布《國家重點監控企業(ye) 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其第四條規定:“企業(ye) 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汙染物排放(控製)標準、環境影響評價(jia) 報告書(shu) (表)及其批複、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製定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及其調整、變化情況應及時向社會(hui) 公開,並報地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生態環境部令 2014年 第31號)規定:“第三條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應當按照強製公開和自願公開相結合的原則,及時、如實地公開其環境信息”,“第九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信息”,“第十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或者其當地報刊等便於(yu) 公眾(zhong) 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第十一條 重點排汙單位應當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布重點排汙單位名錄後九十日內(nei) 公開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重點排汙單位應當自環境信息生成或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nei) 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
因此,本《意見》要求:(一)應建設完備的環境管理製度和有效的環境管理體(ti) 係,環保設施應具有良好的管理製度、操作規程,環境管理台帳應完善。(二)應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排汙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相關(guan) 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及環境影響報告書(shu) 環境監測計劃等,製定、落實自行監測方案及在線監測要求,對排汙狀況和自動監測數據負責。(三)應按照《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相關(guan) 規定向社會(hui) 公開環境信息。
2.8 準入指標
準入指標中明確規定了生產(chan) 不同染料種類單位產(chan) 品廢水量的準入指標。
2.9 附則
附則中明確了《意見》的實施時間,並對《意見》與(yu) 相關(guan) 標準或文件不一致時以及采用的政策或標準如有修訂時的處理辦法等進行了說明。
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責任編輯:餘(yu) 凱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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