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全麵落實黨(dang) 的十九屆五中全會(hui) 關(guan) 於(yu) 加快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的決(jue) 策部署,堅決(jue) 遏製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簡稱“兩(liang) 高”)項目盲目發展,推動綠色轉型和高質量發展,現就加強“兩(liang) 高”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加強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和規劃約束
(一)深入實施“三線一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快推進“三線一單”成果在“兩(liang) 高”行業(ye) 產(chan) 業(ye) 布局和結構調整、重大項目選址中的應用。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三線一單”地市落地細化及後續更新調整時,應在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中深化“兩(liang) 高”項目環境準入及管控要求;承接鋼鐵、電解鋁等產(chan) 業(ye) 轉移地區應嚴(yan) 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將環境質量底線作為(wei) 硬約束。
(二)強化規劃環評效力。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嚴(yan) 格審查涉“兩(liang) 高”行業(ye) 的有關(guan) 綜合性規劃和工業(ye) 、能源等專(zhuan) 項規劃環評,特別對為(wei) 上馬“兩(liang) 高”項目而修編的規劃,在環評審查中應嚴(yan) 格控製“兩(liang) 高”行業(ye) 發展規模,優(you) 化規劃布局、產(chan) 業(ye) 結構與(yu) 實施時序。以“兩(liang) 高”行業(ye) 為(wei) 主導產(chan) 業(ye) 的園區規劃環評應增加碳排放情況與(yu) 減排潛力分析,推動園區綠色低碳發展。推動煤電能源基地、現代煤化工示範區、石化產(chan) 業(ye) 基地等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jia) ,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並適時優(you) 化調整規劃。
二、嚴(yan) 格“兩(liang) 高”項目環評審批
(三)嚴(yan) 把建設項目環境準入關(guan) 。新建、改建、擴建“兩(liang) 高”項目須符合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guan) 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碳排放達峰目標、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guan) 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ye) 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石化、現代煤化工項目應納入國家產(chan) 業(ye) 規劃。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並經規劃環評的產(chan) 業(ye) 園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要嚴(yan) 格把關(guan) ,對於(yu) 不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的,依法不予審批。
(四)落實區域削減要求。新建“兩(liang) 高”項目應按照《關(guan) 於(yu) 加強重點行業(ye) 建設項目區域削減措施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依據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製定配套區域汙染物削減方案,采取有效的汙染物區域削減措施,騰出足夠的環境容量。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以下稱重點區域)內(nei) 新建耗煤項目還應嚴(yan) 格按規定采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汙染燃料作為(wei) 煤炭減量替代措施。
(五)合理劃分事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基層“兩(liang) 高”項目環評審批程序、審批結果的監督與(yu) 評估,對審批能力不適應的依法調整上收。對煉油、乙烯、鋼鐵、焦化、煤化工、燃煤發電、電解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銅鉛鋅矽冶煉等環境影響大或環境風險高的項目類別,不得以改革試點名義(yi) 隨意下放環評審批權限或降低審批要求。
三、推進“兩(liang) 高”行業(ye) 減汙降碳協同控製
(六)提升清潔生產(chan) 和汙染防治水平。新建、擴建“兩(liang) 高”項目應采用先進適用的工藝技術和裝備,單位產(chan) 品物耗、能耗、水耗等達到清潔生產(chan) 先進水平,依法製定並嚴(yan) 格落實防治土壤與(yu) 地下水汙染的措施。國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兩(liang) 高”行業(ye) 建設項目應滿足超低排放要求。鼓勵使用清潔燃料,重點區域建設項目原則上不新建燃煤自備鍋爐。鼓勵重點區域高爐-轉爐長流程鋼鐵企業(ye) 轉型為(wei) 電爐短流程企業(ye) 。大宗物料優(you) 先采用鐵路、管道或水路運輸,短途接駁優(you) 先使用新能源車輛運輸。
(七)將碳排放影響評價(jia) 納入環境影響評價(jia) 體(ti) 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積極推進“兩(liang) 高”項目環評開展試點工作,銜接落實有關(guan) 區域和行業(ye) 碳達峰行動方案、清潔能源替代、清潔運輸、煤炭消費總量控製等政策要求。在環評工作中,統籌開展汙染物和碳排放的源項識別、源強核算、減汙降碳措施可行性論證及方案比選,提出協同控製最優(you) 方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企業(ye) 探索實施減汙降碳協同治理和碳捕集、封存、綜合利用工程試點、示範。
四、依排汙許可證強化監管執法
(八)加強排汙許可證管理。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在“兩(liang) 高”企業(ye) 排汙許可證核發審查過程中,應全麵核實環評及批複文件中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及區域削減措施落實情況,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兩(liang) 高”企業(ye) 加強現場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不予許可。加強“兩(liang) 高”企業(ye) 排汙許可證質量和執行報告提交情況檢查,督促企業(ye) 做好台賬記錄、執行報告、自行監測、環境信息公開等工作。對於(yu) 持有排汙限期整改通知書(shu) 或排汙許可證中存在整改事項的“兩(liang) 高”企業(ye) ,密切跟蹤整改落實情況,發現未按期完成整改、存在無證排汙行為(wei) 的,依法從(cong) 嚴(yan) 查處。
(九)強化以排汙許可證為(wei) 主要依據的執法監管。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將“兩(liang) 高”企業(ye) 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加大“兩(liang) 高”企業(ye) 依證排汙以及環境信息依法公開情況檢查力度,特別對實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的“兩(liang) 高”企業(ye) ,應及時核查排汙許可證許可事項落實情況,重點核查汙染物排放濃度及排放量、無組織排放控製、特殊時段排放控製等要求的落實情況。嚴(yan) 厲打擊“兩(liang) 高”企業(ye) 無證排汙、不按證排汙等各類違法行為(wei) ,及時曝光違反排汙許可製度的典型案例。
五、保障政策落地見效
(十)建立管理台賬。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兩(liang) 高”項目管理台賬,將自2021年起受理、審批環評文件以及有關(guan) 部門列入計劃的“兩(liang) 高”項目納入台賬,記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所屬行業(ye) 、建設狀態、環評文件受理時間、審批部門、審批時間、審批文號等基本信息,涉及產(chan) 能置換的還應記錄置換產(chan) 能退出裝備、產(chan) 能等信息。既有“兩(liang) 高”項目按有關(guan) 要求開展複核。“兩(liang) 高”項目暫按煤電、石化、化工、鋼鐵、有色金屬冶煉、建材等六個(ge) 行業(ye) 類別統計,後續對“兩(liang) 高”範圍國家如有明確規定的,從(cong) 其規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統籌調度行政區域內(nei) “兩(liang) 高”項目情況,於(yu) 2021年10月底前報送生態環境部,後續每半年更新。
(十一)加強監督檢查。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兩(liang) 高”項目環評與(yu) 排汙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機製。對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和行政審批部門已批複環評文件的“兩(liang) 高”項目,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開展複核。對已開工在建的,要重點檢查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是否同時實施,是否存在重大變動。對已經投入生產(chan) 或者使用的,還要重點檢查環評文件及批複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重點汙染物區域削減替代等要求落實情況、排汙許可證申領和執行情況。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記入“兩(liang) 高”項目管理台賬。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加強督促指導。
(十二)強化責任追究。“兩(liang) 高”項目建設單位應認真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ti) 責任。對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的“兩(liang) 高”項目,或未依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擅自發生重大變動的,地方生態環境部門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依法嚴(yan) 肅查處;對不滿足生態環境準入條件的,依法責令恢複原狀。對不落實環評及“三同時”要求的“兩(liang) 高”項目,應責令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的,依法責令停止生產(chan) 或使用,或依法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關(guan) 閉。對審批及監管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把關(guan) 不嚴(yan) 的,依法給予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guan) 責任人責任。地方政府落實“兩(liang) 高”項目生態環境防控措施不力問題突出的,依法實施區域限批,納入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
文章來源:國家生態環境部
責任編輯:餘(yu) 凱旋
特別聲明: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本文轉載僅(jin) 出於(yu) 傳(chuan) 播信息需要,並不意味著代表本平台觀點或證實其內(nei) 容的真實性;文中圖片僅(jin) 供個(ge) 人學習(xi) 之用,著作權歸圖片權利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從(cong) 本平台轉載使用或用於(yu) 任何商業(ye) 用途,須保留本平台注明的“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文章或圖片被轉載,請與(yu) 我們(men) 接洽,我們(men) 會(hui) 第一時間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