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通知,為(wei) 了規範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製定並印發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汙收費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此次VOC排汙收費試點行業(ye) 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liang) 個(ge) 大類,原油加工及石油製品製造、有機化學原料製造、初級形態塑料及合成樹脂製造、合成橡膠製造、合成纖維單(聚合)體(ti) 製造、倉(cang) 儲(chu) 業(ye) 和包裝裝潢印刷等7個(ge) 小類。塗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chan) 品製造未出現在試點範圍內(nei) 。
《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ye) 企業(ye) 應當繳納VOCs排汙費。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汙費。VOCs排汙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汙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為(wei) :VOCs汙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汙染當量值(千克)。VOCs汙染當量值暫定為(wei) 0.95千克。
《辦法》還規定,石油化工行業(ye) 排汙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chan) 過程的VOCs汙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汙染物已征收排汙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cong) VOCs排放量中扣除。
今年上半年,有關(guan) VOCs排汙費即將全麵開征的消息便在業(ye) 界盛傳(chuan) ,並認為(wei) 7月1日為(wei) 起征時間節點。此次在相關(guan) 行業(ye) 試點征收VOCs排汙費,盡管在征收範圍及時間上有所壓縮和推遲,但依然說明國家正在推行更大的環境保護政策的實施。對於(yu) 塗料行業(ye) ,盡管此次未在試點範圍之內(nei) ,但並不妨礙在VOCs排汙費全麵施行之後,塗料製造行業(ye) 會(hui) 被納入征收範圍的預測。
責任編輯:李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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