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國環保局刊登一項最終規則,對22種化學物質實施進口限製,規定這些物質於(yu) 生產(chan) 前必須向官方通報。該規則訂明,任何人有意生產(chan) (包括進口)或處理該類化學物質的一種以進行被列為(wei) 重要新用途的活動時,必須在開始該活動至少90日前向美國環保局通報,使其有機會(hui) 評估相關(guan) 新用途,如有需要可以禁止或限製活動展開。
受規則監管的化學物質是用作傳(chuan) 熱流體(ti) 、工業(ye) 塑料阻燃劑、聚合反應反應物、樹脂塗料、淨水器中間物、殺蟲藥和肥料製劑添加劑、電子物料的黏合樹脂、工業(ye) 用皮革軟化劑、發光二極體(ti) 晶片部件、塑料形態調節劑、工業(ye) 油墨和染料成份、潤滑油添加劑、用於(yu) 聚合物生產(chan) 的中間物以及其他用途。
進口商必須證明這些進口化學物符合《有毒物質管製法》所有適用的規則及命令,包括重要新用途規定。此外,任何人若出口或有意出口這些物質,均須遵守《美國法典》第15卷第2611(b)條的出口通知規定,以及依循《美國聯邦法典》第40卷第707部分D段的出口通知規定。
責任編輯:李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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