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購買(mai) 、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內(nei) 牆塗料,兩(liang) 名被告人朱某和李某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ge) 月、緩刑2年,有期徒刑9個(ge) 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萬(wan) 元和1.5萬(wan) 元。這是記者日前從(cong)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的。
近日,濟南中院二審審結一起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案件。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係濟南寰源公司總經理。2013年3月,朱某從(cong) 位於(yu) 曆城區的海舟塗料廠以每桶85元的價(jia) 格購進200桶假冒“立邦”注冊(ce) 商標的內(nei) 牆塗料,並安排被告人李某將該批塗料以每桶130元的價(jia) 格銷往天津市華明鎮回遷二期工程工地,銷售金額為(wei) 2.6萬(wan) 元。2013年4月,朱某再次從(cong) 海舟塗料廠購進140桶假冒“立邦”注冊(ce) 商標的外牆塗料。李某再次按照朱某的安排,將該批塗料以每桶530元的價(jia) 格銷往同一地點,銷售金額為(wei) 74200元。兩(liang) 次銷售金額共計10.02萬(wan) 元。兩(liang) 人售出的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塗料被購買(mai) 方發現存在質量問題,購買(mai) 方未支付貨款。
一審法院宣判後,李某不服判決(jue) ,上訴稱自己並不知道購買(mai) 的塗料是假冒的,行為(wei) 不構成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應當免除處罰。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其無罪或免除處罰。
濟南中院審理認為(wei) ,上訴人李某、原審被告人朱某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銷售數額較大,一審認定二人的行為(wei) 構成銷售假冒注冊(ce) 商標的商品罪正確。上訴人要求對其免除處罰的上訴理由,無事實、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責任編輯:李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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