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對《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點擊查看原文)進行了權威解讀。
解讀提到,對於(yu) 已出台實施細則並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的省份,要按照《辦法》對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複核,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截至目前,共有21個(ge) 省份及新疆生產(chan) 建設兵團,發布了包括化工園區、化工集中區、危化生產(chan) 企業(ye) 承接園區等在內(nei) 的共計514家化工園區名單。
解讀一
《辦法》出台背景是什麽(me) ?
化工園區是化工行業(ye) 發展的重要載體(ti) ,在促進安全統一監管、環境集中治理、上下遊協同發展等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已成為(wei) 化工行業(ye) 的主要發展陣地。目前,我國化工園區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部分園區還存在規劃布局不合理、配套設施不健全、專(zhuan) 業(ye) 監管能力不足等問題,安全環境風險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導化工園區規範發展。
黨(dang)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以下簡稱《意見》)要求“製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為(wei) 貫徹落實《意見》要求,工業(ye) 和信息化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編製了《辦法》,旨在指導各地規範園區建設和實施認定管理,提升化工園區安全生產(chan) 和綠色發展水平。
解讀二
《辦法》編製的總體(ti) 考慮是什麽(me) ?
《辦法》編製主要考慮三點:
一是充分與(yu) 現有政策標準銜接。《辦法》以國家相關(guan) 法律法規為(wei) 指導,與(yu) 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綜合評價(jia) 導則等標準規範相銜接,參考相關(guan) 省份已出台的認定辦法,圍繞化工園區綠色、安全發展目標,為(wei) 各省份製定認定管理辦法提供依據。
二是統籌兼顧不同化工園區特點。《辦法》綜合考慮我國化工園區數量眾(zhong) 多,地理位置、主導產(chan) 業(ye) 各不相同等特點,在確保安全環境風險可控的基礎上,製定了差異化政策。如,考慮到北方冬季氣溫較低,廢水明管輸送運行成本高、管線凍裂風險大,我們(men) 要求廢水排放采用“專(zhuan) 管或明管輸送”。
三是嚴(yan) 守安全環保底線。《辦法》麵向化工園區本質安全、清潔生產(chan) 、應急保障等需求,分別從(cong) 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麵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各省份製定實施細則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
解讀三
《辦法》編製依據和主要內(nei) 容是什麽(me) ?
《辦法》主要依據《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試行)》(應急〔2019〕78號)、《化工園區綜合評價(jia) 導則》(GB/T 39217-2020)、《化工園區開發建設導則 第1部分:總綱》(T/CPCIF 0054.1-2020)等標準規範製定。
《辦法》共有5個(ge) 章節、26條。第一章 總則 3條,提出《辦法》製定的依據、管理權屬及化工園區的定義(yi) 。第二章 建設標準 12條,分別從(cong) 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麵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各省份製定管理細則必須達到的基本要求。第三章 園區認定 3條,明確了化工園區認定機構、認定程序。第四章 園區管理 5條,明確地方、有關(guan) 部門職責,對認定化工園區動態管理、未通過認定化工園區處置、新設立化工園區管理,以及定期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企業(ye) 數量、安全環保情況等工作提出要求。第五章 附則 3條,明確對地方的工作要求以及文件實施時間。
解讀四
化工園區類型有哪些?
《辦法》提出的化工園區是指由人民政府批準設立,以發展化工產(chan) 業(ye) 為(wei) 導向、地理邊界和管理主體(ti) 明確、基礎設施和管理體(ti) 係完整的工業(ye) 區域。
主要包括兩(liang) 類:一是批準設立的專(zhuan) 業(ye) 化工園區或化工集中區,二是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chan) 業(ye) 開發區或其他工業(ye) 園中相對獨立設置的化工園(區)。化工園區可采取“飛地”“一區多園”等模式建設。
解讀五
如何依據《辦法》開展園區認定管理工作?
《辦法》對化工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規劃、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提出了明確要求,是各省份製定實施細則及開展認定工作的基本遵循。
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應按照不低於(yu) 《辦法》建設標準要求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完善本地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實施細則、認定評分標準,組織開展化工園區認定,並定期組織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開展自評和複核。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guan) 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化工園區相關(guan) 管理工作。對於(yu) 已出台實施細則並公布認定化工園區名單的省份,要按照《辦法》對已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進行複核,不符合《辦法》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解讀六
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如何處置?
各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可根據本地區實施細則,對未通過認定的化工園區,采取以下2種方式進行處置。
一是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整改,完善配套設施,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整改期間化工園區不得新建、改擴建化工項目(安全、環保、節能和智能化改造項目除外)。整改期滿後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規關(guan) 閉。
二是依法依規予以關(guan) 閉,不得再承接化工項目,妥善處置園區內(nei) 既有化工企業(ye) ,消除安全、環境風險隱患,同時防止發生次生安全事故、環境汙染事件。
解讀七
對新設立化工園區如何管理?
考慮到新設立化工園區相關(guan) 配套設施尚未建成,不具備通過化工園區認定的條件;若待配套設施建成後再引進項目,又將導致化工園區建設周期長、大型化工項目不能及時開工等。
為(wei) 統籌兼顧化工園區建設質量和有序推進重大化工項目建設,《辦法》對新設立化工園區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要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批準設立;二是承接的化工項目必須是列入國家或地方相關(guan) 規劃的,並應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三是園區內(nei) 化工項目投產(chan) 前,新設立的化工園區應按《辦法》要求通過認定。
文章來源:工信部
責任編輯: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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