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hui) 全體(ti) 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ei) 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司於(yu) 2015年7月10日披露了《關(guan) 於(yu) 控股股東(dong) 擬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編號2015-031),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化醫集團”)擬於(yu) 未來六個(ge) 月內(nei) (自2015年7月10日起)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公司於(yu) 2015年8月26日披露了《關(guan) 於(yu) 控股股東(dong) 增持公司股份計劃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15-043),化醫集團於(yu) 2015年8月25日,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增持了公司A股股份共計15,000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為(wei) 0.0086%。
2016年1月11日,公司接到化醫集團的通知,截至2016年1月11日增持公司股份計劃實施已滿6個(ge) 月,本次增持計劃已經實施完畢。現將實施完成情況公告如下:
一、增持實施情況
1、增持人:重慶化醫控股(集團)公司。
2、增持目的:鑒於(yu) 近期股票市場出現了非理性波動,同時對本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實現既定戰略具有堅定信心,為(wei) 穩定上市公司股價(jia) ,維護全體(ti) 股東(dong) 利益。
3、增持方式: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集中競價(jia) 方式增持。
4、增持期間:本次增持期間自2015年7月10日起算不超過六個(ge) 月。
5、增持計劃的具體(ti) 內(nei) 容:化醫集團擬於(yu) 未來六個(ge) 月內(nei) (自2015年7月10日起)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
6、增持實施情況:2015年8月25日,化醫集團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086%,未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增持前,化醫集團持有公司股份數為(wei) 70,308,59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0.54%;本次增持計劃完成後,化醫集團持有公司股份數為(wei) 70,323,593股,占公司總股本的40.55%。2015年8月31日,公司實施了2015年半年度權益分派方案,化醫集團持有公司股份數變為(wei) 175,808,982股,持股比例不變。
二、承諾及履行情況
化醫集團在其擬增持公告中承諾,累計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已發行總股份的2%,並且在增持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nei) 不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化醫集團現增持公司股份占公司總股份的0.0086%,在增持實施期間及法定期限內(nei) 沒有減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履行了增持承諾。
三、增持的合法合規性
本次增持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及《關(guan) 於(yu) 上市公司大股東(dong) 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guan) 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5]51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滿足《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免於(yu) 提出豁免申請的條件。
本次股份增持計劃的實施不會(hui) 導致公司股權分配不具備上市條件,不會(hui) 導致公司控股股東(dong) 、實際控製人發生變化。
四、律師專(zhuan) 項核查意見
重慶源偉(wei) 律師事務所就化醫集團增持公司股份的相關(guan) 事宜,實施了專(zhuan) 項核查並出具了專(zhuan) 項核查意見,認為(wei) :
1、化醫集團係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因破產(chan) 、解散以及其他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需要終止經營的情形。
2、化醫集團本次增持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係統增持,本次增持行為(wei) 符合《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礙。
3、化醫集團及公司已經進行的本次控股股東(dong) 增持股份事宜的信息披露行為(wei) 符合相關(guan) 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前述情形不影響公司的上市地位,符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化醫集團可以免於(yu) 按照該辦法的規定提出豁免申請,直接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
律師專(zhuan) 項核查意見具體(ti) 內(nei) 容詳見公司同日披露的《重慶源偉(wei) 律師事務所關(guan) 於(yu) 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dong) 增持股份的專(zhuan) 項核查意見》。
五、其他相關(guan) 說明
化醫集團承諾:在增持完成後六個(ge) 月內(nei) ,嚴(yan) 格遵守有關(guan) 規定,不減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控股股東(dong) 本次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後不會(hui) 導致公司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
六、備查文件
《重慶源偉(wei) 律師事務所關(guan) 於(yu) 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dong) 增持股份的專(zhuan) 項核查意見》
特此公告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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