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1月07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出《關(guan) 於(yu) <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明確電池塗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guan) 事項的公告>的解讀》,全文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為(wei) 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guan) 於(yu) 對電池 塗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第二條規定,同時為(wei) 有效解決(jue) 現行電池、塗料消費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稅務總局製定發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ei) 容
一是公告明確了鉛蓄電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是為(wei) 明確鉛蓄電池征收消費稅後有關(guan) 納稅申報事宜,公告規定自2016年1月(稅款所屬期)啟用新修訂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告明確了電池、塗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分別為(wei) 4%和7%。
四是為(wei) 加強電池、塗料消費稅管理,公告明確電池、塗料大包裝改小包裝,外購電池、塗料貼標等行為(wei) 視為(wei) 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chan) 加工行為(wei) ,發生此行為(wei) 的納稅人應當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是為(wei) 統一電池、塗料消費稅政策執行口徑,公告明確電池、塗料的“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委員會(hui) 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shu) 》(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shu) 》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塗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是為(wei) 減輕納稅人的負擔,公告明確享受免稅政策的電池、塗料產(chan) 品,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要求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並報送該類產(chan) 品明細清單,並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yu) 會(hui) 計核算、銷售發票內(nei) 容相符。
七是公告規定了執行時間為(wei) 2016年1月1日。
文章來源:
責任編輯:
特別聲明: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本文轉載僅(jin) 出於(yu) 傳(chuan) 播信息需要,並不意味著代表本平台觀點或證實其內(nei) 容的真實性;文中圖片僅(jin) 供個(ge) 人學習(xi) 之用,著作權歸圖片權利人所有。任何組織和個(ge) 人從(cong) 本平台轉載使用或用於(yu) 任何商業(ye) 用途,須保留本平台注明的“來源”,並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作者如果不希望文章或圖片被轉載,請與(yu) 我們(men) 接洽,我們(men) 會(hui) 第一時間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