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漆獎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發布國家標準《建築節能與(yu)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的公告。批準《建築節能與(yu)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為(wei) 國家標準,編號為(wei) GB 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本規範為(wei) 強製性工程建設規範,全部條文必須嚴(yan) 格執行。現行工程建設標準相關(guan) 強製性條文同時廢止。

現行工程建設標準中有關(guan) 規定與(yu) 本規範不一致的,以本規範的規定為(wei) 準。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規範要點

1.全文強製,必須嚴(yan) 格執行
2. 建築節能與(yu) 可再生能源通用規範覆蓋麵廣,涉及新建建築、既有建築、可再生能源係統、施工調試驗收與(yu) 運行管理等內(nei) 容
3.建築碳排放計算作為(wei) 強製要求
4.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細化
5.新建建築節能設計水平進一步提升。《通用規範》提高了居住建築、公共建築的熱工性能限值要求,與(yu) 大部分地區現行節能標準不同,平均設計能耗水平在現行節能設計國家標準和行業(ye) 標準的基礎上分別降低30%和20%。
嚴(yan) 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平均節能率應為(wei) 75%;
其他氣候區居住建築平均節能率應為(wei) 65%;
公共建築平均節能率應為(wei) 72%。
6.新增溫和地區工業(ye) 建築節能設計指標要求。相比於(yu) 《工業(ye) 建築節能設計統一標準》GB 51245-2017,《通用規範》新增溫和A區設置供暖空調係統的工業(ye) 建築節能設計指標,拓展工業(ye) 標準適用範圍,溫和地區工業(ye) 建築嚴(yan) 格執行。
7.暖通空調係統效率和照明要求全麵提升

意義(yi) 和製定標準

《建築節能與(yu) 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以下簡稱《節能規範》)的推出,是為(wei) 了執行國家有關(guan) 節約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的法律、法規,落實碳達峰、碳中和決(jue) 策部署,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推動可再生能源利用,降低建築碳排放,營造良好的建築室內(nei) 環境,滿足經濟社會(hui) 高質量發展的需要。

《節能規範》貫徹了改革和完善工程建設標準體(ti) 係精神,對提升建築品質、促進建築行業(ye) 高質量發展和綠色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突出了技術法規性質,從(cong) 新建建築節能設計、既有建築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三個(ge) 方麵,明確了設計、施工、調試、驗收、運行管理的強製性指標及基本要求。內(nei) 容架構、要素構成、主要技術指標等與(yu) 發達國家相關(guan) 技術法規和標準接軌,總體(ti) 上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適用範圍

從(cong) 總則可以看到,本規範的適用範圍是“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以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工程的建築節能與(yu) 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係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及運行管理”,涉及新建建築、既有建築、可再生能源係統、施工調試驗收與(yu) 運行管理等方方麵麵的內(nei) 容。

碳排放強度

2.0.1:新建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平均設計能耗水平進一步降低,在2016年執行的節能設計標準基礎上降低30%和20%。其中嚴(yan) 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平均節能率應為(wei) 75%,其他氣候區平均節能率應為(wei) 65%;公共建築平均節能率為(wei) 72%。

2.0.3:碳排放強度有了明確強製標準。過去的建築相關(guan) 碳排放標準更多是推薦或者建議,例如GBT50378-2019《綠色建築評價(jia) 標準》,以及GB/T51141-2015《既有建築綠色改造評價(jia) 標準》和它的2020的征求意見稿中,並未對碳排放強度進行強製性要求。

2.0.5: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築以及既有建築節能改造均應進行建築節能設計。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方案和初步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築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築碳排放分析報告。

關(guan) 鍵指標

此次發布的節能規範可以說是集大成者,隨著它的發布,受到影響的原有標準及規範達到20部。具體(ti) 參數上,圍護結構的限值基本與(yu) 之前的公共建築和住宅節能節能設計標準一致,不過也有很多指標提高了要求。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民用建築節能設計標準對比

那建築物如何進行碳排放計算呢?

2019年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批準《建築碳排放計算標準》為(wei) 國家標準,編號為(wei) GB/T51366-2019明確了建築碳排放計算標準,明確了建築物排放的定義(yi) ,計算邊界,排放因子以及計算方法!

建築碳排放是指建築物在與(yu) 其有關(guan) 的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建造及拆除、運行階段產(chan) 生的溫室氣體(ti) 排放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計算邊界是指 與(yu) 建築物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建造及拆除、運行等活動相關(guan) 的溫室氣體(ti) 排放的計算範圍。建築碳匯是指在劃定的建築物項目範圍內(nei) ,綠化、植被從(cong) 空氣中吸收並存儲(chu) 的二氧化碳量。

《建築碳排放計算標準》全文

1總 則

2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2 符 號

3基本規定

4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

4.1 一般規定

4.2 暖通空調係統

4.3 生活熱水係統

4.4 照明及電梯係統

4.5 可再生能源係統

4.5 可再生能源係統

5建造及拆除階段碳排放計算

5.1 一般規定

5.2 建築建造

5.3 建築拆除

6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碳排放計算

6.1 一般規定

6.2 建材生產(chan)

6.3 建材運輸

附錄A 主要能源碳排放因子

附錄B 建築物運行特征

附錄C 常用施工機械台班能源用量

附錄D 建材碳排放因子

附錄E 建材運輸碳排放因子

本標準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1 總 則

1.0.1 為(wei) 貫徹國家有關(guan) 應對氣候變化和節能減排的方針政策,規範建築碳排放計算方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製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於(yu)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的運行、建造及拆除、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的碳排放計算。

1.0.3 建築碳排放計算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guan) 標準的規定。

2術語和符號

2.1 術 語

2.1.1 建築碳排放 building carbon emission

建築物在與(yu) 其有關(guan) 的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建造及拆除、運行階段產(chan) 生的溫室氣體(ti) 排放的總和,以二氧化碳當量表示。

2.1.2 計算邊界 accounting boundary

與(yu) 建築物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建造及拆除、運行等活動相關(guan) 的溫室氣體(ti) 排放的計算範圍。

2.1.3 碳排放因子 carbon emission factor

將能源與(yu) 材料消耗量與(yu) 二氧化碳排放相對應的係數,用於(yu) 量化建築物不同階段相關(guan) 活動的碳排放。

2.1.4 建築碳匯 carbon sink of buildings

在劃定的建築物項目範圍內(nei) ,綠化、植被從(cong) 空氣中吸收並存儲(chu) 的二氧化碳量。

2.1.5 全球變暖潛值 global warming potential

在固定時間範圍內(nei) 1kg物質與(yu) 1kg二氧化碳(CO2)的脈衝(chong) 排放引起的時間累積輻射力的比率。

2.2 符 號

2.2.1 幾何尺寸

A——建築麵積;

Ac——太陽集熱器麵積;

Ai——第i個(ge) 房間照明麵積;

Ap——光伏係統光伏麵板淨麵積;

Aw——風機葉片迎風麵積;

D——風機葉片直徑;

Di——第i種建材平均運輸距離。

2.2.2 碳排放量

CCC——建築拆除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

Cp——建築綠地碳匯係統年減碳量;

CM——建築運行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碳排放量;

Cr——建築使用製冷劑產(chan) 生的碳排放量;

CJC——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

CJZ——建築建造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

Csc——建材生產(chan) 階段碳排放;

Cys——建材運輸過程碳排放。

2.2.3 能源供給、消耗量

Ee——年電梯能耗;

Ei——建築第i類能源年消耗量;

Ecc——建築拆除階段能源用量;

Ecc,i——建築拆除階段第i種能源總用量;

Ecs——措施項目總能源用量;

Ei,j——j類係統的第i類能源消耗量;

Ejz——建築建造階段總能源用量;

Ejz,i——建築建造階段第i種能源總用量;

Ejj,i——第i個(ge) 項目中,小型施工機具不列入機械台班消耗量,但其消耗的能源列入材料的部分能源用量;

Efx——分部分項工程總能源用量;

EFi——第i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

E1——照明係統年能耗;

Epv——光伏係統的年發電量;

Estandby——電梯待機時能耗;

ERi,j——j類係統消耗由可再生能源係統提供的第i類能源量;

Ewt——風力發電機組的年發電量;

Ew——生活熱水係統年能源消耗;

I——光伏電池表麵的年太陽輻射照度;

JT——太陽集熱器采光麵上的年平均太陽輻照量;

Mi——第i種主要建材的消耗量;

P——特定能量消耗;

Pi,j——第j日第i個(ge) 房間照明功率密度值;

Pp——應急燈照明功率密度;

Qcc,i——第i個(ge) 拆除項目的工程量;

Qr——生活熱水年耗熱量;

Qrp——生活熱水小時平均耗熱量;

Qs——太陽能係統提供的生活熱水熱量;

Qs,a——太陽能熱水係統的年供能量;

Qfx,i——分部分項工程中第i個(ge) 項目的工程量;

Qcs,i——措施項目中第i個(ge) 項目的工程量;

qr——熱水用水定額;

Rj——第i個(ge) 項目第j種施工機械單位台班的能源用量;

Ti——第i種建材的運輸方式下,單位重量運輸距離的碳排放因子;

Ti,j——第i個(ge) 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

TA-i,j——第i個(ge) 措施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

TB-i,j——第i個(ge) 拆除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

2.2.4 計算係數

APD——年平均能量密度;

CR(z)——依據高度計算的粗糙係數;

EPF——根據典型氣象年數據中逐時風速計算出的因子;

Fi——第i種主要建材的碳排放因子;

ffx,i——分部分項工程中第i個(ge) 項目的能耗係數;

fcs,i——措施項目中第i個(ge) 項目的能耗係數;

fcc,i——第i個(ge) 拆除項目每計量單位的能耗係數;

GWPr——製冷劑r的全球變暖潛值;

KE——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

KS——光伏係統的損失效率;

m——用水計算單位數;

KWT——風力發電機組的轉換效率;

ηr——生活熱水輸配效率;

ηw——生活熱水係統熱源年平均效率;

ηcd——基於(yu) 總麵積的集熱器平均集熱效率;

ηL——管路和儲(chu) 熱裝置的熱損失率。

2.2.5 風速、溫度、密度和時間

mr——製冷劑充注量;

ti,j——第j日第i個(ge) 房間照明時間;

T——年生活熱水使用小時數;

ta——電梯年平均運行小時數;

tr——設計熱水溫度;

tl——設計冷水溫度;

ts——電梯年平均待機小時數;

V——電梯速度;

V0——年可利用平均風速;

Vi——逐時風速;

W——電梯額定載重量;

y——建築設計壽命;

ye——設備使用壽命;

ρ——空氣密度;

ρr——熱水密度。

2.2.6 其他

KR——場地因子;

r——製冷劑類型;

z0——地表粗糙係數。

3 基本規定

3.0.1 建築物碳排放計算應以單棟建築或建築群為(wei) 計算對象。

3.0.2 建築碳排放計算方法可用於(yu) 建築設計階段對碳排放量進行計算,或在建築物建造後對碳排放量進行核算。

3.0.3 建築物碳排放計算應根據不同需求按階段進行計算,並可將分段計算結果累計為(wei) 建築全生命期碳排放。

3.0.4 碳排放計算應包含《IPCC國家溫室氣體(ti) 清單指南》中列出的各類溫室氣體(ti) 。

3.0.5 建築運行、建造及拆除階段中因電力消耗造成的碳排放計算,應采用由國家相關(guan) 機構公布的區域電網平均碳排放因子。

3.0.6 建築碳排放量應按本標準提供的方法和數據進行計算,宜采用基於(yu) 本標準計算方法和數據開發的建築碳排放計算軟件計算。

4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

4.1 一般規定

4.1.1 建築運行階段碳排放計算範圍應包括暖通空調、生活熱水、照明及電梯、可再生能源、建築碳匯係統在建築運行期間的碳排放量。

4.1.2 碳排放計算中采用的建築設計壽命應與(yu) 設計文件一致,當設計文件不能提供時,應按50年計算。

4.1.3 建築物碳排放的計算範圍應為(wei)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範圍內(nei) 能源消耗產(chan) 生的碳排放量和可再生能源及碳匯係統的減碳量。

4.1.4 建築運行階段碳排放量應根據各係統不同類型能源消耗量和不同類型能源的碳排放因子確定,建築運行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總碳排放量(CM)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CM——建築運行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碳排放量(kgC02/m2);

Ei——建築第i類能源年消耗量(單位/a);

EFi——第i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按本標準附錄A取值;

Ei,j——j類係統的第i類能源消耗量(單位/a);

ERi,j——j類係統消耗由可再生能源係統提供的第i類能源量(單位/a);

i——建築消耗終端能源類型,包括電力、燃氣、石油、市政熱力等;

j——建築用能係統類型,包括供暖空調、照明、生活熱水係統等;

Cp——建築綠地碳匯係統年減碳量(kgC02/a);

y——建築設計壽命(a);

A——建築麵積(m2)。

4.2 暖通空調係統

4.2.1 暖通空調係統能耗應包括冷源能耗、熱源能耗、輸配係統及末端空氣處理設備能耗。

4.2.2 暖通空調係統能耗計算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月平均方法計算年累計冷負荷和累計熱負荷;

2 應分別設置工作日和節假日室內(nei) 人員數量、照明功率、設備功率、室內(nei) 設定溫度、供暖和空調係統運行時間;

3 應根據負荷計算結果和室內(nei) 環境參數計算供暖和供冷起止時間;

4 應反映建築外圍護結構熱惰性對負荷的影響;

5 負荷計算時應能夠計算不少於(yu) 10個(ge) 建築分區;

6 應計算暖通空調係統間歇運行對負荷計算結果的影響;

7 應考慮能源係統形式、效率、部分負荷特性對能耗的影響;

8 計算結果應包括負荷計算結果、按能源類型輸出係統能耗計算結果;

9 建築運行參數可參照本標準附錄B的建築物運行特征確定。

4.2.3 建築碳排放計算模型中建築分區應考慮建築物理分隔、建築區域功能、為(wei) 分區提供服務的暖通空調係統、區域內(nei) 采光(通過外窗或天窗)情況。

4.2.4 年供暖(供冷)負荷應包括圍護結構的熱損失和處理新風的熱(冷)需求;處理新風的熱(冷)需求應扣除從(cong) 排風中回收的熱量(冷量)。

4.2.5 建築碳排放計算中建築室內(nei) 環境計算參數應與(yu) 設計參數一致,並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guan) 標準的要求。

4.2.6 建築碳排放計算氣象參數的選取應符合現行行業(ye) 標準《建築節能氣象參數標準》JGJ/T 346的規定。

4.2.7 建築碳排放計算應定義(yi) 建築圍護結構,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及構造做法應與(yu) 設計文件一致。

4.2.8 建築碳排放計算中應分別計算建築累積冷負荷和累積熱負荷。

4.2.9 建築碳排放計算中的累積冷熱負荷應根據下列內(nei) 容確定:

1 通過圍護結構傳(chuan) 入的熱量;

2 透過透明圍護結構進入的太陽輻射熱量;

3 人體(ti) 散熱量;

4 照明散熱量;

5 設備、器具、管道及其他內(nei) 部熱源的散熱量;

6 食品或物料的散熱量;

7 滲透空氣帶入的熱量;

8 伴隨各種散濕過程產(chan) 生的潛熱量。

4.2.10 建築碳排放計算時應計算氣密性、風壓和熱壓的作用、人員密度、新風量、熱回收係統效率對通風負荷的影響。

4.2.11 建築累積冷負荷和熱負荷應根據建築物分區的空調係統計算,同一暖通空調係統服務的建築物分區的冷負荷和熱負荷應分別進行求和計算。

4.2.12 根據建築年供冷負荷和年供暖負荷計算暖通空調係統終端能耗時應根據下列影響因素分別進行計算:

1 供冷供暖係統類型;

2 冷源和熱源的效率;

3 泵與(yu) 風機的能耗情況;

4 末端類型;

5 係統控製策略;

6 係統運行內(nei) 部冷熱抵消等情況;

7 暖通空調係統能量輸送介質的影響;

8 冷熱回收措施。

4.2.13 暖通空調係統中由於(yu) 製冷劑使用而產(chan) 生的溫室氣體(ti) 排放,應按下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Cr——建築使用製冷劑產(chan) 生的碳排放量(tC02e/a);

r——製冷劑類型;

mr——設備的製冷劑充注量(kg/台);

ye——設備使用壽命(a);

GWPr——製冷劑r的全球變暖潛值。

4.2.14 建築物碳排放計算采用的冷熱源及相關(guan) 用能設備的性能參數應與(yu) 設計文件一致。

4.2.15 建築冷熱源的能耗計算應計入負載、輸送過程和末端的冷熱量損失等因素的影響。

4.2.16 輸送係統的能耗計算應計入水泵與(yu) 風機的效率、運行時長、實際工作狀態點的負載率、變頻等因素的影響。

4.3 生活熱水係統

4.3.1 建築物生活熱水年耗熱量的計算應根據建築物的實際運行情況,並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Qr——生活熱水年耗熱量(kwh/a);

Qrp——生活熱水小時平均耗熱量(kW/h);

T——年生活熱水使用小時數(h);

m——用水計算單位數(人數或床位數,取其一);

qr——熱水用水定額(L/人),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確定;

ρr——熱水密度(kg/L);

tr——設計熱水溫度(℃);

tl——設計冷水溫度(℃)。

4.3.2 建築生活熱水係統能耗應按下式計算,且計算采用的生活熱水係統的熱源效率應與(yu) 設計文件一致。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Ew——生活熱水係統年能源消耗(kwh/a);

Qr——生活熱水年耗熱量(kWh/a);

Qs——太陽能係統提供的生活熱水熱量(kWh/a);

ηr——生活熱水輸配效率,包括熱水係統的輸配能耗、管道熱損失、生活熱水二次循環及儲(chu) 存的熱損失(%);

ηw——生活熱水係統熱源年平均效率(%)。

4.4 照明及電梯係統

4.4.1 建築碳排放計算采用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應同設計文件一致。

4.4.2 照明係統能耗計算應將自然采光、控製方式和使用習(xi) 慣等因素影響計入。

4.4.3 照明係統無光電自動控製係統時,其能耗計算可按下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E1——照明係統年能耗(kwh/a);

Pi,j——第j日第i個(ge) 房間照明功率密度值(W/m2);

Ai——第i個(ge) 房間照明麵積(m2);

ti,j——第j日第i個(ge) 房間照明時間(h);

Pp——應急燈照明功率密度(W/m2);

A——建築麵積(m2)。

4.4.4 電梯係統能耗應按下式計算,且計算中采用的電梯速度、額定載重量、特定能量消耗等參數應與(yu) 設計文件或產(chan) 品銘牌一致。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Ee——年電梯能耗(kWh/a);

P——特定能量消耗(mWh/kgm);

ta——電梯年平均運行小時數(h);

V——電梯速度(m/s);

W——電梯額定載重量(kg);

Estandby——電梯待機時能耗(W);

ts——電梯年平均待機小時數(h)。

4.5 可再生能源係統

4.5.1 可再生能源係統應包括太陽能生活熱水係統、光伏係統、地源熱泵係統和風力發電係統。

4.5.2 太陽能熱水係統提供能量可按下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Qs,a——太陽能熱水係統的年供能量(kwh);

Ac——太陽集熱器麵積(m2);

JT——太陽集熱器采光麵上的年平均太陽輻照量(MJ/m2);

ηcd——基於(yu) 總麵積的集熱器平均集熱效率(%);

ηL——管路和儲(chu) 熱裝置的熱損失率(%)。

4.5.3 太陽能熱水係統提供的能量不應計入生活熱水的耗能量。

4.5.4 地源熱泵係統的節能量應計算在暖通空調係統能耗內(nei) 。

4.5.5 光伏係統的年發電量可按下式計算:

式中:Epv——光伏係統的年發電量(kWh);

I——光伏電池表麵的年太陽輻射照度(kwh/m2);

KE——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

KS——光伏係統的損失效率(%);

Ap——光伏係統光伏麵板淨麵積(m2)。

4.5.6 風力發電機組年發電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式中:Ewt——風力發電機組的年發電量(kwh);

ρ——空氣密度,取1.225kg/m3;

CR(z)——依據高度計算的粗糙係數;

KR——場地因子;

z0——地表粗糙係數;

V0——年可利用平均風速(m/s);

Aw——風機葉片迎風麵積(m2);

D——風機葉片直徑(m);

EPF——根據典型氣象年數據中逐時風速計算出的因子;

APD——年平均能量密度(W/m2);

Vi——逐時風速(m/s);

KWT——風力發電機組的轉換效率。

5建造及拆除階段碳排放計算

5.1 一般規定

5.1.1 建築建造階段的碳排放應包括完成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產(chan) 生的碳排放和各項措施項目實施過程產(chan) 生的碳排放。

5.1.2 建築拆除階段的碳排放應包括人工拆除和使用小型機具機械拆除使用的機械設備消耗的各種能源動力產(chan) 生的碳排放。

5.1.3 建築建造和拆除階段的碳排放的計算邊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造階段碳排放計算時間邊界應從(cong) 項目開工起至項目竣工驗收止,拆除階段碳排放計算時間邊界應從(cong) 拆除起至拆除肢解並從(cong) 樓層運出止;

2 建築施工場地區域內(nei) 的機械設備、小型機具、臨(lin) 時設施等使用過程中消耗的能源產(chan) 生的碳排放應計入;

3 現場攪拌的混凝土和砂漿、現場製作的構件和部品,其產(chan) 生的碳排放應計入;

4 建造階段使用的辦公用房、生活用房和材料庫房等臨(lin) 時設施的施工和拆除可不計入。

5.2 建築建造

5.2.1 建築建造階段的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JZ——建築建造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kgCO2/m2);

Ejz,i——建築建造階段第i種能源總用量(kWh或kg);

EFi——第i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或kgCO2/kg),按本標準附錄A確定;

A——建築麵積(m2)。

5.2.2 建造階段的能源總用量宜采用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計算。

5.2.3 施工工序能耗估算法的能源用量應按下式計算:

Ejz=Efx+Ecs (5.2.3)

式中:Ejz——建築建造階段總能源用量(kwh或kg);

Efx——分部分項工程總能源用量(kwh或kg);

Ecs——措施項目總能源用量(kwh或kg)。

5.2.4 分部分項工程能源用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Qfx,i——分部分項工程中第i個(ge) 項目的工程量;

ffx,i——分部分項工程中第i個(ge) 項目的能耗係數(kwh/工程量計量單位);

Ti,j——第i個(ge) 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台班);

Rj——第i個(ge) 項目第j種施工機械單位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班),按本標準附錄C確定,當有經驗數據時,可按經驗數據確定;

Ejj,i——第i個(ge) 項目中,小型施工機具不列入機械台班消耗量,但其消耗的能源列入材料的部分能源用量(kwh);

i——分部分項工程中項目序號;

j——施工機械序號。

5.2.5 措施項目的能耗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模板及支架、垂直運輸、建築物超高等可計算工程量的措施項目,其能耗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Qcs,i——措施項目中第i個(ge) 項目的工程量;

fcs,i——措施項目中第i個(ge) 項目的能耗係數(kwh/工程量計量單位);

TA-i,j——第i個(ge) 措施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台班);

Rj——第i個(ge) 項目第j種施工機械單位台班的能源用量(kwh/台班),按本標準附錄C對應的機械類別確定;

i——措施項目序號;

j——施工機械序號。

2 施工降排水應包括成井和使用兩(liang) 個(ge) 階段,其能源消耗應根據項目降排水專(zhuan) 項方案計算。

3 施工臨(lin) 時設施消耗的能源應根據施工企業(ye) 編製的臨(lin) 時設施布置方案和工期計算確定。

5.3 建築拆除

5.3.1 建築拆除階段的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CC——建築拆除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kgCO2/m2);

Ecc,i——建築拆除階段第i種能源總用量(kWh或kg);

EFi——第i類能源的碳排放因子(kgCO2/kWh),按本標準附錄A確定;

A——建築麵積(m2)。

5.3.2 建築物人工拆除和機械拆除階段的能源用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Ecc——建築拆除階段能源用量(kwh或kg);

Qcc,i——第i個(ge) 拆除項目的工程量;

fcc,i——第i個(ge) 拆除項目每計量單位的能耗係數(kwh/工程量計量單位或kg/工程量計量單位);

TB-i,j——第i個(ge) 拆除項目單位工程量第j種施工機械台班消耗量;

Rj——第i個(ge) 項目第j種施工機械單位台班的能源用量;

i——拆除工程中項目序號;

j——施工機械序號。

5.3.3 建築物爆破拆除、靜力破損拆除及機械整體(ti) 性拆除的能源用量應根據拆除專(zhuan) 項方案確定。

5.3.4 建築物拆除後的垃圾外運產(chan) 生的能源用量應按本標準第6.3節的規定計算。

6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碳排放計算

6.1 一般規定

6.1.1 建材碳排放應包含建材生產(chan) 階段及運輸階段的碳排放,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環境管理 生命周期評價(jia) 原則與(yu) 框架》GB/T 24040、《環境管理 生命周期評價(jia) 要求與(yu) 指南》GB/T 24044計算。

6.1.2 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的碳排放應為(wei) 建材生產(chan) 階段碳排放與(yu) 建材運輸階段碳排放之和,並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JC——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單位建築麵積的碳排放量(kgCO2e/m2); Csc——建材生產(chan) 階段碳排放(kgCO2e); Cys——建材運輸過程碳排放(kgCO2e); A——建築麵積(m2)。6.1.3 建材生產(chan) 及運輸階段碳排放計算應包括建築主體(ti) 結構材料、建築圍護結構材料、建築構件和部品等,納入計算的主要建築材料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所選主要建築材料的總重量不應低於(yu) 建築中所耗建材總重量的95%; 2 當符合本條第1款的規定時,重量比小於(yu) 0.1%的建築材料可不計算。

6.2 建材生產(chan)

6.2.1 建材生產(chan) 階段碳排放應按下式計算:

6.3 建材運輸

6.3.1 建材運輸階段碳排放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Cys——建材運輸過程碳排放(kgCO2e);

Mi——第i種主要建材的消耗量(t);

Di一—第i種建材平均運輸距離(km);

Ti———第i種建材的運輸方式下,單位重量運輸距離的碳排放因子[kgCO2e/(t·km)]。

6.3.2 主要建材的運輸距離宜優(you) 先采用實際的建材運輸距離。當建材實際運輸距離未知時,可按本標準附錄E中的默認值取值。

6.3.3 建材運輸階段的碳排放因子(Ti)應包含建材從(cong) 生產(chan) 地到施工現場的運輸過程的直接碳排放和運輸過程所耗能源的生產(chan) 過程的碳排放。建材運輸階段的碳排放因子(Ti)可按本標準附錄E的缺省值取值。

表A.0.1 化石燃料碳排放因子

4月1日起,建築要強製進行碳排放計算!

本標準用詞說明

1 為(wei) 便於(yu) 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yan) 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yan) 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麵詞采用“必須”,反麵詞采用“嚴(yan) 禁”; 2)表示嚴(yan) 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應”,反麵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麵詞采用“宜”,反麵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guan) 標準執行的寫(xie) 法為(wei)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標準》GB 50555

2 《環境管理 生命周期評價(jia) 原則與(yu) 框架》GB/T 24040

3 《環境管理 生命周期評價(jia) 要求與(yu) 指南》GB/T 24044

4 《建築節能氣象參數標準》JGJ/T 346

文章來源: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部

責任編輯: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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