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財稅〔2015〕16號《關(guan) 於(yu) 對電池 塗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關(guan) 於(yu) 電池 塗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guan) 問題的公告》精神,為(wei) 促進節能環保,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塗料征收消費稅。將電池、塗料列入消費稅征收範圍,在生產(chan) 、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適用稅率均為(wei) 4%。
對施工狀態下揮發性有機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於(yu) 420克/升(含)的塗料免征消費稅。稅收優(you) 惠政策規定的應稅消費品,應當持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chan) 品檢測報告,並按主管稅務機關(guan) 的要求報送相關(guan) 產(chan) 品的檢測報告。
國家塗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作為(wei) 國內(nei) 最具權威的檢測機構之一,通過了中國實驗室認可(CNAS)和計量認證(CMA),獲得了國家質檢總局的授權證書(shu) (CAL);中心是中國船級社產(chan) 品檢驗試驗機構、3C認證、生產(chan) 許可證、環境標誌認證產(chan) 品檢驗實驗室;中心可以承檢各類塗料的性能和有害物質;根據不同塗料(如紫外光固化塗料、粉末塗料和高固體(ti) 分塗料等)的特點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VOC的檢測,承檢報告可以作為(wei) 企業(ye) 免消費稅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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