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銷售劣質油漆給安某,而安某將油漆用於(yu) 某木製品公司生產(chan) 家具導致家具開裂,繼而圍繞賠償(chang) 問題雙方爭(zheng) 執不下,直到鬧上法庭。法院一審判決(jue) 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安某賠償(chang) 款74658元。楊某不服提起上訴。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jue)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劣質油漆導致家具漆麵開裂,因賠償(chang) 問題爭(zheng) 執不下
拒付剩餘(yu) 賠款,一審輸官司
據了解,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從(cong) 事油漆行業(ye) 的楊某為(wei) 安某供應油漆,安某作為(wei) 某木製品公司的外協人員,為(wei) 家具做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然而安某在加工過程中發現,用楊某供應的油漆加工的家具出現油漆開裂現象,經共同測試後確認係因油漆質量問題所致。2014年3月15日,安某、楊某及木製品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因楊某供應的油漆質量問題導致家具開裂,楊某同意賠償(chang) 木製品公司損失38萬(wan) 元並賠償(chang) 安某各項費用損失124558元。同年3月17日,楊某支付安某2萬(wan) 元,後楊某通過銀行三次向安某賬戶打款共計29900元。剩餘(yu) 賠款,安某多次索要未果無奈將楊某及合夥(huo) 人楊某某、木製品公司一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賠償(chang) 其各項損失124558元。
被告楊某在庭審中辯稱:“我與(yu) 安某不存在交易關(guan) 係,不應承擔賠償(chang) 責任。安某提交的協議書(shu) ,協議三方包括木製品公司、安某、楊某,我既不是協議的簽訂人也不是協議約定的義(yi) 務人,因而請求依法駁回安某的訴訟請求。”
木製品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我公司與(yu) 安某不存在交易關(guan) 係,不應承擔對安某的賠償(chang) 責任。請求依法駁回安某的訴訟請求。”
楊某辯稱:“安某是該木製品公司的外協人員,為(wei) 木製品公司的家具做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安某主張的賠償(chang) 款實際上是其為(wei) 木製品公司打磨噴漆家具的加工費。安某僅(jin) 是提供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並非產(chan) 品所有人,無權主張因該產(chan) 品損害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追索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被告楊某向原告安某供應的油漆因質量不合格導致安某為(wei) 他人噴漆後油漆開裂造成損失,安某應當要求楊某進行賠償(chang) 。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楊某同意賠償(chang) 安某124558元,其應按約定將賠償(chang) 款支付給安某,楊某分四次先後支付安某49900元,剩餘(yu) 尾款應該賠付。對於(yu) 安某所稱49900元為(wei) 貨款,沒有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根據協議書(shu) ,楊某某與(yu) 本案無關(guan) ,故安某要求楊某與(yu) 楊某某共同承擔賠償(chang) 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據此,即墨市人民法院對這起產(chan) 品責任糾紛作出一審判決(jue) :被告楊某支付原告安某賠償(chang) 款7465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訴被駁回
一審宣判後,被告楊某不服並提起上訴。
楊某上訴稱:“安某要我賠償(chang) 損失的訴請是重複賠償(chang) ,不應得到支持,且其僅(jin) 是木製品公司的外協人員,無權主張因產(chan) 品損害產(chan) 生的相關(guan) 追索權利。安某沒有實際產(chan) 生124558元的損失,故我不應進行賠償(chang)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不支付安某賠償(chang) 款74658元。”
安某答辯稱:“楊某認可油漆質量存在問題造成了損失,雙方先對損失產(chan) 品進行了清點,後三方達成了賠償(chang) 協議,之後楊某也依約分期支付了部分款項共計49900元。故一審判決(jue) 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給予維持。”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wei) ,本案係產(chan) 品責任糾紛,當事人一致認可楊某、安某及案外人木製品公司的關(guan) 係為(wei) :安某為(wei) 案外人木製品公司的家具做噴漆、打磨等加工服務,楊某給安某提供油漆。後因加工的家具出現油漆開裂問題,三方經協商簽訂了該協議,該協議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協議明確約定因楊某提供的油漆出現了油漆開裂問題,楊某同意賠償(chang) 124558元。對於(yu) 楊某所稱安某的損失無權直接向楊某主張。根據合同法第122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wei) ,侵害對方人身、財產(chan) 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本案中,楊某與(yu) 安某之間是供貨合同關(guan) 係,因楊某提供的油漆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安某給案外人木製品公司加工的家具無法交貨,安某的損失與(yu) 楊某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其依據合同法第122條之規定向楊某主張損害賠償(chang) 並無不當,不存在主體(ti) 不適格之問題。此外,對於(yu) 是否存在重複賠償(chang) 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25條之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zheng) 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guan) 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xi) 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協議載明安某的加工費損失應由楊某直接賠償(chang) ,且楊某已經陸續支付給安某部分費用,更說明安某的損失與(yu) 楊某承諾的一筆賠償(chang) 費用有關(guan) ,故一審判決(jue) 正確,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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