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8:40,公安部和最高檢掛牌督辦的“大江化工汙染環境案”在揚州高郵法院開審。被告單位揚州市大江化工實業(ye)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江化工”)及被告李玉江等三人被檢查機關(guan) 提起公訴。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14年“5·14”新通揚運河水質異常事件發生後,江蘇省環保廳和公安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揚州大江化工核查,雖排除與(yu) 該事件的關(guan) 聯,但意外發現該公司涉嫌非法排汙十多年。
隨著調查的進一步深入,江都多名官員因受賄被牽出。記者了解到,大江化工被指向多名官員行賄共計275萬(wan) 元,涉及江都環保、公安等多個(ge) 部門。鑒於(yu) 案情重大,法院將擇日宣判。
偷排
明星企業(ye) 偷排含重金屬廢水,3人被提起公訴
大江化工位於(yu) 江都區宜陵鎮,新通揚運河河畔,年產(chan) 值達4億(yi) ,是當地的明星企業(ye) 。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江,大學畢業(ye) 後先當教師後來創辦企業(ye) ,今年50歲的他,一度被認為(wei) 是“年輕有為(wei) 的企業(ye) 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以來,李玉江安排工人在公司內(nei) 鋪設暗管,將公司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水,通過暗管排放至公司門口的新通揚運河。2011年新環保法實施後,仍不收斂,繼續偷排。2011年5月-2014年5月,李玉江安排該公司的盛某、徐某等人,將公司生產(chan) 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水,先儲(chu) 存於(yu) 公司內(nei) 一大一小兩(liang) 個(ge) 汙水池中,再通過泵打、虹吸等方式,將含有重金屬鎘、汞的廢水,通過暗管排放至新通揚運河中。為(wei) 了掩人耳目,汙水池上麵還加了蓋子,又擺上了空桶。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盛某係該公司負責汙水處理的管理人員,負責安排徐某等人排放廢水;徐某係直接排放人員。經江蘇省泰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檢測並經江蘇省環保廳認可,大江化工兩(liang) 個(ge) 暗池內(nei) 的廢水,含有重金屬鎘、汞,屬於(yu) 有毒有害物質。
以上三人因涉嫌環境汙染罪,被提起公訴。
行賄
私設暗管非法排汙,向9名官員行賄275萬(wan)
2014年5月14日,江都、泰州交界處新通揚運河水域發生水質異常事件,大江化工被列為(wei) 重點調查對象。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先後對大江化工的4名工作人員立案偵(zhen) 查,並采取監視居住強製措施,其間發現大江化工與(yu) 這起事件沒關(guan) 聯,但存在私設暗管非法排汙等問題。
更令人吃驚的是,法庭上,被告人李玉江承認,為(wei) 得到領導的特殊“照顧”,分別向揚州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原局長左智慧,江都區環境保護局原局長、黨(dang) 組書(shu) 記、江都區政協原副主席徐春元,江都區公安局原副局長張永根,江都區宜陵鎮原黨(dang) 委書(shu) 記譚在美,江都區安監局原局長、黨(dang) 組書(shu) 記楊恒富,江都區環境保護局原局長周慶餘(yu) ,江都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馬寶民,江都區環境保護局原黨(dang) 組書(shu) 記、副局長王四扣等人多次行賄。
庭審中,李玉江承認自己先後向9名官員多次行賄,共計275萬(wan) 元。
鑒於(yu) 案情重大,該案審判長由高郵法院黨(dang) 組書(shu) 記、院長韓雪峰擔任,法院將擇日宣判。
多名涉事官員獲刑
江都區政協原副主席徐春元 獲刑8年半
2015年3月19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江都政協原副主席徐春元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jue) :因受賄罪,徐春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6個(ge) 月,並處沒收財產(chan) 20萬(wan) 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初至2014年5月間,徐春元在擔任江都對外貿易與(yu) 經濟合作局局長、江都環保局局長、江都區政協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大江化工負責人李玉江等24人所送人民幣160萬(wan) 元,美元2000元,並為(wei) 請托人在企業(ye) 日常環保監督、企業(ye) 停業(ye) 整頓恢複生產(chan) 、協調涉環保信訪矛盾、申領環保補助資金等方麵牟取利益。法院認為(wei) ,徐春元的行為(wei) 已構成受賄罪,鑒於(yu) 他係自首、退出了全部贓款等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jue) 。
江蘇油田公安分局原局長左智慧 獲刑8年
2015年5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揚州市公安局油田分局原局長左智慧受賄案作出判決(jue) ,以受賄罪判處左智慧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chan) 人民幣20萬(wan) 元;依法扣押的涉案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左智慧在擔任揚州市寶應縣副縣長兼公安局局長、揚州市公安局江蘇油田分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110萬(wan) 餘(yu) 元,並為(wei) 他人牟取利益;利用職權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wei) ,為(wei) 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並收受其財物合計價(jia) 值人民幣38萬(wan) 餘(yu) 元。
江都區公安局原副局長張永根 獲刑8年
2015年1月8日上午,江蘇省紀委官方消息稱,揚州市江都區公安局原副局長張永根受賄案一審獲刑8年。現代快報記者從(cong) 儀(yi) 征法院獲悉,經審理,被告張永根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受賄102萬(wan) 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沒收財產(chan) 30萬(wan) 元。
2014年7月13日,意識到事態嚴(yan) 重的張永根曾到處奔走,將90萬(wan) 元贓款分別交給轄區多個(ge) 派出所入賬,企圖漂白贓款。結果就在其將贓款分出的第二天,紀委和檢察院的人找上門來。
江都區環保局原副局長馬寶民 獲刑5年
高郵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到2014年,江都區環保局原副局長馬寶民先後收受轄區18家監管單位送來的52筆春節禮金,共計21萬(wan) 餘(yu) 元。
“‘5·14’新通揚運河水質異常事件發生後,我比較害怕,就在2014年7月14日委托張某將人民幣40000元繳至江都市懲治腐敗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賬戶,這樣能讓我心安一些。”馬寶民供述稱,被立案調查後,他也積極主動配合調查。
高郵法院最終以受賄罪,判處馬寶民有期徒刑5年,並沒收相應的個(ge) 人財產(chan) 。
江都區環保局原副局長王四扣 獲刑6年
2009年到2014年,江都區環保局原副局長王四扣先後受賄51次,絕大多數為(wei) 春節前企業(ye) 所送節禮。令人唏噓的是,法院判決(jue) 書(shu) 上顯示,被告王四扣早在1997年就擔任江都環保局副局長一職,此前一直清清白白,最後卻沒守住底線,晚節不保。不但別人對此唏噓不已,就連王四扣本人也悔不當初。
法院審理查明,在職期間王四扣先後受賄30.2萬(wan) 元,被高郵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
江都區水務局原局長譚在美 獲刑7年
2014年7月16日,儀(yi) 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揚州市江都區水務局局長譚在美涉嫌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受賄罪立案偵(zhen) 查,並對其采取強製措施。2002年11月至2010年1月,他曾擔任江都市宜陵鎮黨(dang) 委書(shu) 記。李玉江在法庭上承認,這期間曾向譚在美行賄,希望他給予關(guan) 心。
高郵法院審理查明,譚在美任職期間先後收受轄區企業(ye) 及下屬單位人員52.1萬(wan) 元,為(wei) 不法企業(ye) 和個(ge) 人大開方便之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個(ge) 人財產(chan) 人民幣20萬(wan)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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