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二次會(hui) 議初次審議環境保護稅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擬將現行的排汙費製度改為(wei) 環境保護稅製度。這是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明確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後,首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審議的稅法草案。
★從(cong) “費”到“稅”平穩轉
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之事。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hui) 、四中全會(hui) 提出“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用嚴(yan) 格的法律製度保護生態環境”。
197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試行)》確立了排汙費製度,現行環保法延續了這一製度。2003年,國務院公布的《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則對排汙費征收、使用的管理作了規定。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wei) 在向會(hui) 議作草案說明時介紹說,2003年至2015年,全國累計征收排汙費2115.99億(yi) 元,繳納排汙費的企事業(ye) 單位和個(ge) 體(ti) 工商戶累計500多萬(wan) 戶。排汙費製度對於(yu) 防止環境汙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yu) 稅收製度相比,排汙費製度存在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門幹預等問題,因此有必要進行環境保護費改稅。
為(wei) 實現排汙費製度向環境保護稅製度的平穩轉移,草案根據現行排汙費項目設置稅目,將排汙費的繳納人作為(wei) 環保稅的納稅人,將應稅汙染物排放量作為(wei) 計稅依據,將現行排汙費收費標準作為(wei) 環保稅的稅額下限。
✦稅額標準高於(yu) 排汙費
哪些人擬繳納環保稅?草案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wei)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其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和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而向依法設立的排汙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繳納處理費用的,則不需繳納環保稅。
與(yu) 現行排汙費製度的征收對象相銜接,草案規定環保稅的征稅對象為(wei) 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ti) 廢物和噪聲等4類。對於(yu) 此前存在爭(zheng) 議的二氧化碳是否應該納入到環保稅的征稅範圍,樓繼偉(wei) 明確表示,“各方麵爭(zheng) 議比較大的對二氧化碳征收環境保護稅問題,暫不納入到征收範圍”。
但是,考慮到各地情況複雜,地方也將可以根據情況製定上浮稅額。樓繼偉(wei) 表示,“兼顧目前部分省市上調了排汙費收費標準,且有的省市收費標準較高的情況,可以在《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額標準為(wei) 基礎上,上浮應稅汙染物的適用稅額”。
✦機動車排汙擬免稅
草案規定了5項免稅情形,其中包括公眾(zhong) 普遍比較關(guan) 注的機動車排汙問題。草案明確:“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
對此,樓繼偉(wei) 解釋說,考慮到現行稅製中已有車船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等稅種對機動車的生產(chan) 和使用進行調節,其中車船稅和消費稅按排量征稅,對促進節能減排發揮了積極作用,在當前推進結構性減稅的大環境下,不宜再進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其他免稅情況還包括:對農(nong) 業(ye) 生產(chan) 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對依法設立的城鎮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向環境達標排放的應稅汙染物免稅;對納稅人符合標準綜合利用的固體(ti) 廢物免稅;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此外,為(wei) 了鼓勵企業(ye) 通過采用先進技術減少汙染物排放,草案還規定,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yu) 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50%的,減半征收環保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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