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環境保護部印發《固定汙染源排汙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以下簡稱《排汙許可名錄》)。這是貫徹落實黨(dang) 中央、國務院決(jue) 策部署,推動實施排汙許可製度實施的重要基礎性文件,對進一步完善排汙許可製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yi) 。
《排汙許可名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改革精神,明確了實施排汙許可管理的行業(ye) 範圍、按行業(ye) 推進的進度、排汙單位應該持證排汙的最後時限以及排汙許可分類管理要求。
為(wei) 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按行業(ye) 分步實現對固定汙染源全覆蓋的要求,根據“水十條”、“大氣十條”的工作任務,明確規定,2017年率先對火電、鋼鐵、有色金屬冶煉、焦化、石油煉製、化工、原料藥、農(nong) 藥、氮肥、造紙、紡織印染、製革、電鍍、平板玻璃、農(nong) 副食品加工等15個(ge) 行業(ye) 核發排汙許可證,其中造紙和火電兩(liang) 個(ge) 行業(ye) 的企業(ye) 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取到排汙許可證,其他13個(ge) 行業(ye) 在2017年下半年全麵開展。到2020年,《排汙許可名錄》中規定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排汙單位必須持證排汙。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印發控製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排汙許可證實現差異化管理的基本依據是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及其他生產(chan) 經營者的汙染物產(chan) 生量、排放量和環境危害程度不同。如石化、火電等汙染大的行業(ye) 實行重點管理;玻璃製品製造、紙製品製造等汙染輕的行業(ye) 實行簡化管理;對於(yu) 使用水性漆的家具製造等基本不產(chan) 生汙染的則暫不核發排汙許可證。
依據相關(guan) 法律規定,按照《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進行具體(ti) 劃分,《排汙許可名錄》共包括《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中的32個(ge) 大類和78個(ge) 中類或小類,以及4個(ge) 通用工序。覆蓋了“水十條”、“大氣十條”的重點管理行業(ye) ,重金屬汙染綜合防治的重點行業(ye) ,可以基本滿足“十三五”期間水和大氣固定汙染源的環境管理需求。《排汙許可名錄》還將根據社會(hui) 發展和環境管理的需要適時更新。
《排汙許可名錄》根據汙染物產(chan) 生量和排放量大小、環境危害程度高低,對所有82個(ge) 行業(ye) (含4個(ge) 通用工序)中44個(ge) 行業(ye) 進行排汙許可重點管理,8個(ge) 行業(ye) 進行簡化管理,30個(ge) 行業(ye) 根據生產(chan) 工藝特點或者生產(chan) 規模區分為(wei) 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對於(yu) 不屬於(yu) 名錄範圍的暫不納入排汙許可管理。
《排汙許可名錄》依據《國民經濟行業(ye) 分類》製定,便於(yu) 與(yu) 其他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各項管理製度之間的銜接。目前《排汙許可名錄》與(yu)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jia) 分類管理名錄》在固定汙染源方麵相銜接,為(wei) 實現環境影響評價(jia) 和排汙許可對固定汙染源從(cong) 汙染預防到汙染治理和排放控製的全過程監管奠定基礎。為(wei) 覆蓋82個(ge) 行業(ye) 排汙許可管理需求,環境保護部已經發布火電、造紙、鋼鐵、水泥等行業(ye) 排汙許可技術規範,2017年還將發布石化、焦化等十一個(ge) 行業(ye) 排汙許可技術規範,逐步形成完整的技術規範體(ti) 係。
責任編輯:李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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