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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終止對印度進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6月8日公告,終止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的反傾(qing) 銷措施。

    2007年6月15日,商務部發布決(jue) 定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傾(qing) 銷稅,實施期限為(wei) 5年。
 
    2013年6月14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38號公告,決(jue) 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繼續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實施反傾(qing) 銷措施,實施期限為(wei) 5年。
 
    2017年9月7日,商務部2017年第49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qing) 銷措施將於(yu) 2018年6月15日到期,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或代表國內(nei) 產(chan) 業(ye) 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guan) 組織可在該反傾(qing) 銷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書(shu) 麵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複審申請。
 
    在公告規定時限內(nei) ,磺胺甲噁唑國內(nei) 產(chan) 業(ye) 未提出期終複審申請,商務部亦決(jue) 定不主動發起期終複審調查。鑒此,自2018年6月16日起,對原產(chan) 於(yu) 印度的進口磺胺甲噁唑所適用的反傾(qing) 銷措施終止實施。

  責任編輯:李鍾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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