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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建設單位無需再交竣工環保驗收報告,將由第三方驗收

    自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改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近日,環保部下發《關(guan) 於(yu) 環境保護部委托編製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監測報告有關(guan) 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稱,按照《國務院關(guan) 於(yu) 第一批清理規範89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jue) 定》(國發〔2015〕58號)的要求,自2016年3月1日起,不再要求建設單位提交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改由環境保護部委托相關(guan) 專(zhuan) 業(ye) 機構進行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為(wei) 做好相關(guan) 工作,現將有關(guan) 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向環境保護部提出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申請,同時提交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報告以及相關(guan) 信息公開證明。

    農(nong) 林水利、交通運輸、采掘、社會(hui) 區域等以生態影響為(wei) 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生態類項目)申請驗收調查。以排放汙染物為(wei) 主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汙染類項目)申請驗收監測。

    二、環境保護部委托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技術審查單位)分別負責生態類項目和汙染類項目申請材料的初步審核,主要內(nei) 容包括申請材料是否完整規範、建設項目有無重大變動、是否履行環評變更手續、主要環境保護設施措施是否落實、是否公開相關(guan) 信息。

    三、技術審查單位應在五個(ge) 工作日內(nei) 完成初步審核,確定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測算所需業(ye) 務經費。

    驗收調查單位根據建設項目行業(ye) 類別,按照受理順序從(cong) 驗收調查入庫單位中順次確定;驗收監測單位根據建設項目所在行政區域,從(cong) 驗收監測入庫單位中相應確定。

    建設項目環評編製單位不得承擔同一建設項目驗收調查。

    四、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接受委托後,簽訂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規定開展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不得轉包或分包,不得隱瞞事實,不得提供虛假材料、編造數據。委托業(ye) 務經費的管理使用按照現行財政專(zhuan) 項經費規定執行。

    五、在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期間,建設單位應當主動配合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單位開展工作,如實提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執行情況等相關(guan) 資料。

    六、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應按照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技術規範開展工作,除特別重大敏感複雜項目外,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一般應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個(ge) 月內(nei) 完成。

    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必須全麵客觀反映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環境保護設施措施的落實情況,提出明確結論和建議。

    七、技術審查單位對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對報告質量進行評定,提出技術審查意見,在20個(ge) 工作日內(nei) 報送環境保護部,同時抄送建設單位、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

    技術審查意見應當明確該建設項目是否符合驗收條件,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質量是否達到技術規範要求。

    八、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部通知建設單位正式提交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不符合驗收條件的建設項目,通知建設單位按照技術審查意見進行整改。

    九、因建設單位不配合,致使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工作無法正常開展,或者提供信息資料不實的,環境保護部將中止委托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產(chan) 生的法律後果由建設單位承擔。

    技術審查單位及相關(guan) 人員違規接受谘詢費、評審費、專(zhuan) 家費的,依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驗收調查單位或驗收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將被清除出庫,終止委托合同,收回業(ye) 務經費。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驗收調查或驗收監測工作的;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nei) 提交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的;

    (三)驗收調查報告或驗收監測報告內(nei) 容結論失實,或者一年內(nei) 質量被評定為(wei) 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四)違規收取建設單位經費的。

    (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入庫單位名單、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委托業(ye) 務經費測算參考標準詳見環保部官網)

責任編輯: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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