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hui) 全體(ti) 成員保證公告內(nei) 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nei) 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承擔個(ge) 別及連帶責任。
一、仲裁事項情況介紹
河南佰利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yu) 德國鈦康公司(Ti-ConsJendro,Weiland und Partner Management Consultants)(以下簡稱:“鈦康公司”)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合同爭(zheng) 議一案已被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hui) ”)受理,案件情況詳見 2016年 1月 21日本公司發布於(yu) 《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及巨潮資訊網的《關(guan) 於(yu) 仲裁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 2016-001)。
二、仲裁事項進展情況
2016年 3月 25日,公司針對鈦康公司的《仲裁申請書(shu) 》向仲裁委員會(hui) 提交了《答辯意見及反請求申請》,公司認為(wei) 鈦康公司的仲裁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合同及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同時,鑒於(yu) 鈦康公司在履約過程中存在違約行為(wei) 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提出反請求申請如下:
1、裁決(jue) 鈦康公司退還公司多支付給鈦康公司的合同價(jia) 款人民幣 2750萬(wan) 元及利息;
2、裁決(jue) 鈦康公司支付人民幣 6212.03 萬(wan) 元,以賠償(chang) 公司因鈦康公司在《氯化法二氧化鈦產(chan) 品生產(chan) 線設計、建造、操作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合同》項下違約提供技術與(yu) 服務而遭受的損失;
3、裁決(jue) 鈦康公司承擔公司因本案而支出的仲裁費用以及因本案發生的其它費用,包括律師費等。
日前,公司收到仲裁委員會(hui) 落款時間為(wei) 2016年 4月 7日的《反請求受理通知》,根據該通知的內(nei) 容,仲裁庭已受理公司所提出的仲裁反請求,並將與(yu) 鈦康公司的仲裁請求一並進行審理;同時,鈦康公司應於(yu) 收到《反請求受理通知》後30日內(nei) 對公司的仲裁反請求提交答辯以及相關(guan) 的附件材料。
三、判決(jue) 或裁決(jue) 情況
本仲裁案件的仲裁本請求及仲裁反請求均已由仲裁委員會(hui) 受理,尚未開庭審理。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內(nei) )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五、有關(guan) 事項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可能的影響截至目前,本案仲裁委員會(hui) 尚未確定仲裁開庭時間,本仲裁案件存在不確定性,本案件對公司的影響尚無法預測,公司將積極應對以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並根據進展情況及時公告,敬請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i) (2016)中國貿仲京字第 012018 號反請求受理通知。
特此公告。
2016年 4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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