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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危化品倉庫今後得離人遠點 建成的要搬走

    新改擴建危化品工廠等要與(yu) 城鎮人口密集區保持安全距離,已經建成的要逐步遷出或轉產(chan) 。近日,山東(dong) 省政府法製辦就《山東(dong) 省安全生產(chan) 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做出上述規定。

    新建危化品倉(cang) 庫要與(yu) 人口密集區保持安全距離

    根據征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chan) 不良信用記錄製度和安全生產(chan) 違法信息庫,並與(yu) 全國企業(ye) 信用信息公示係統、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銜接,對違法行為(wei) 情節嚴(yan) 重的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hui) 公告,並通報有關(guan) 部門及金融機構。

    此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chan) 和儲(chu) 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工廠、倉(cang) 庫應當與(yu) 城鎮人口密集區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已建成的項目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整治方案,納入改造規劃,逐步遷出或者轉產(chan) 。

    在重大危險源、鐵路、高壓輸電線路和危險物品輸送管道等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距離範圍內(nei) ,不得建設建築物、構築物;已建成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保障安全的措施。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高危生產(chan) 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或者專(zhuan) 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其他生產(chan) 經營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生產(chan) 安全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事故調查。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wan) 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員傷(shang) 亡的生產(chan) 安全事故,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生產(chan) 經營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hui) 公布,作為(wei) 事故處理的依據。

    發生生產(chan) 安全事故,造成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從(cong) 業(ye) 人員死亡的,死亡者家屬除依法獲得工傷(shang) 保險補償(chang) 外,生產(chan) 安全事故發生單位還應當向其一次性支付生產(chan) 安全事故死亡賠償(chang) 金。

    關(guan) 於(yu) 生產(chan) 安全事故死亡賠償(chang) 金的數額,征求意見稿明確,應當按照不低於(yu) 本省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計算。

    此外,生產(chan) 經營單位對造成三人以下重傷(shang) (包括急性工業(ye) 中毒),或者一百萬(wan) 元以上三百萬(wan) 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五萬(wan) 元以上二十萬(wan) 元以下罰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幾種情形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給予警示通報,並對有關(guan) 人員進行約談。這些情形包括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未及時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考核不合格的;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等。

    從(cong) 業(ye) 人員達一定人數,要設安全總監

    根據征求意見稿,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建築施工單位,危險物品的生產(chan) 、經營、儲(chu) 存、裝卸、運輸單位和使用危險物品從(cong) 事生產(chan) 並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單位(以下簡稱高危生產(chan) 經營單位),從(cong) 業(ye) 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從(cong) 業(ye) 人員不足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chan) 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zhuan) 職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

    而從(cong) 業(ye) 人員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產(chan) 經營單位和從(cong) 業(ye) 人員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產(chan) 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chan) 委員會(hui) ,負責協調、解決(jue) 本單位有關(guan) 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重大事項;並應當設置安全總監,專(zhuan) 項分管本單位安全生產(chan) 管理工作。

    高危生產(chan) 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chan) 管理人員,應當經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chan) 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由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考核合格。

責任編輯: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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