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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印發化工園區建設管理新規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等七部門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進一步規範化工園區建設和認定管理,優(you) 化化工園區布局和產(chan) 業(ye) 結構,提升化工園區綠色發展和安全發展水平。

寧夏印發化工園區建設管理新規

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相關(guan) 負責人表示,2022年《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下稱原《辦法》)印發。經過幾年的發展,化工園區發展存量土地不足、區域產(chan) 業(ye) 發展需求的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提出新設立及擴區需求,亟須明確細化擴區標準和新設立辦法。

“結合自治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發展實際,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對原《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並最終形成了新《辦法》。”該負責人介紹,新《辦法》明確了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化工園區認定、擴區、複核等內(nei) 容。在建設標準方麵,新《辦法》從(cong) 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麵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園區通過認定、複核、擴區的基本要求。

新《辦法》要求,化工園區產(chan) 業(ye) 發展方向要符合自治區確定的產(chan) 業(ye) 規劃布局,具備較為(wei) 完善、並有一定規模的產(chan) 業(ye) 鏈。規模以上化工生產(chan) 企業(ye) 不少於(yu) 10家或產(chan) 值占園區總產(chan) 值的30%以上。

新《辦法》進一步細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要求並提出,化工園區應具備在安全生產(chan) 、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方麵有效管理能力,要配備專(zhuan) 業(ye) 化工生產(chan) 廢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及明管、專(zhuan) 管或“一企一管”輸送的配套管網(管廊),實現園區內(nei) 廢水應納盡納、集中處理、達標排放或綜合利用。

在危險化學品項目入園方麵,新《辦法》要求化工園區要製定適應區域特點、地方實際的危險化學品“禁限控”目錄,建立入園項目評估(評審)製度;分區實行封閉化管理;嚴(yan) 格管控運輸安全風險,按需配套建設符合要求的危險化學品車輛專(zhuan) 用停車場。

在危險廢物處理方麵,化工園區要統籌配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特別是地下儲(chu) 罐、管網等),應進行防滲漏設計和建設,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汙染隱患。

在應急管理方麵,化工園區需建立滿足突發生產(chan) 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等情形下應急處置需求的體(ti) 係、預案、平台和專(zhuan) 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園區事故廢水防控係統,以及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產(chan) 、生態環境監測監控和風險預警體(ti) 係等。

據悉,新《辦法》還新增化工園區擴區、複核、新認定和退出內(nei) 容,明確基本要求、評價(jia) 標準和工作程序,並首次提出化工園區取消資格後的管理。新《辦法》提出,複核不合格的以及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chan) 安全事故或突發環境事件的化工園區,要在一年期內(nei) 完成整改。

《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2025年2月24日,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工業(ye) 和信息化廳、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應急管理廳、消防救援總隊聯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寧工信規發〔2025〕1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有關(guan) 內(nei) 容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一)起草背景。

1.落實國家關(guan) 於(yu) 化工園區工作部署的需要。2020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 於(yu) 全麵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chan) 工作的意見》要求“製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認定條件和管理辦法”。2021年12月份,工信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住建部、交通運輸部、應急管理部六部委製定發布《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明確提出各地要開展複核,按照不低於(yu) 本辦法要求的原則製定完善相關(guan) 實施細則。

2.規範全區化工園區擴區工作、新設立的需要。寧夏於(yu) 2020年12月製發了《化工園區認定管理辦法》,並按照有關(guan) 標準認定了10個(ge) 化工園區(集中區)。2022年,按照國家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又印發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寧政辦規發〔2022〕13號,下稱原《辦法》)。經過幾年的發展,化工園區發展存量土地不足、區域產(chan) 業(ye) 發展需求的問題日益凸顯,部分地區提出新設立及擴區需求,亟須明確細化擴區標準和新設立辦法。

(二)修訂依據。

原《辦法》文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2日,按照工作安排,結合我區已認定的化工園區發展實際,自治區工業(ye) 和信息化廳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據《化工園區建設標準和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聯原〔2021〕220號)《化工園區安全風險排查治理導則》等標準規範,對原《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在充分征求有關(guan) 部門單位、園區管委會(hui) 意見後,形成了《辦法》。

二、主要內(nei) 容和新舊差異

(一)主要內(nei) 容。

《辦法》共八章35條,分為(wei) 總則、建設標準、化工園區認定、化工園區擴區、化工園區複核、工作程序、園區及項目管理和附則。

第一部分總則5條,提出《辦法》製定的目的和依據、化工園區的定義(yi) 、開展評價(jia) 認定管理的責任部門以及適用範圍。

第二部分建設標準14條,從(cong) 園區設立、管理機構、園區選址、安全環保、應急救援等方麵提出約束性指標要求,是園區通過認定、複核、擴區的基本要求。

第三到第五部分7條,為(wei) 新認定化工園區、化工園區擴區和化工園區複核,分別規定新認定園區、擴區、複核的基本要求、設立條件和提交材料等。

第六部分工作程序1條,對開展園區新認定、擴區、複核工作的流程予以明確。

第七部分化工園區管理共6條,從(cong) 自治區、地級市、縣(市、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四個(ge) 層次明確園區管理責任,提出屬地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部分附則2條,對文件的解釋權、承辦機構以及施行日期進行明確。

(二)新舊政策差異。

1.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在總則中新增了“辦法適用於(yu) 全區化工園區認定、擴區、複核等事項管理”內(nei) 容。

2.對未盡事宜作了補充。充分考慮國家《辦法》已出台3年多的實際,部分依據文件已過時效,新《辦法》在未盡事宜方麵明確化工園區安全生產(chan) 、生態環境保護、應急救援等管理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guan) 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3.建設標準進一步細化。將國家《辦法》“建設標準”部分作為(wei) 我區化工園區評價(jia) 認定的基本要求。同時,進一步細化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要求,對化工園區對廢水集中處理、中水回用設施、配套管網(管廊)建設要求進行了明確;對化工園區安全、環保專(zhuan) 職管理等事項予以補充。

4.新增化工園區擴區、複核、新認定和退出內(nei) 容。根據國家《辦法》,《國務院關(guan) 於(yu) 印發 <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的通知》《關(guan) 於(yu) 印發 <石化化工行業(ye) 穩增長工作方案> 的通知》等有關(guan) 要求,結合我區化工園區發展土地存量不足、區域發展需要等實際,增加新設園區新認定、園區複核、園區擴區內(nei) 容,並明確基本要求、評價(jia) 標準和工作程序,並首次提出化工園區取消資格後的管理。
5.部門職責進一步明晰。根據國家《辦法》,按照自治區、地級市、縣(市、區)、化工園區管理機構四個(ge) 層次明確園區管理責任,突出屬地監督管理職責。化工園區在實行屬地管理的基礎上,相關(guan) 管理工作按職能由工信、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xiang) 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總隊七部門單位分工負責。

文章來源:寧夏回族自治區工信廳

責任編輯:雷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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