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 宜華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宜華生活”)新增1份裁判文書(shu) ,案由係買(mai) 賣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為(wei) 廣東(dong) 翔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鷹化工”),被告為(wei) 宜華生活。案件案號為(wei) (2019)粵0515民初2162號 。
案件起因係,翔鷹化工與(yu) 宜華生活分別於(yu) 2017年5月20日、2018年4月21日簽訂《采購合同》,宜華生活向翔鷹化工采購油漆產(chan) 品,合同約定了采購貨物的名稱、規格、單位、單價(jia) 等,還約定了被告每月收取發票截止日統一為(wei) 每月25日,宜華生活在每月發票截至日起90天內(nei) 支付相應貨款。合同還約定宜華生活逾期支付貨款超過7日的,從(cong) 第8日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翔鷹化工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送貨以及開具發票給宜華生活的義(yi) 務,但宜華生活未按合同約定付款。截止到2019年6月22日宜華生活拖欠貨款1286.2萬(wan) 元。
宜華生活答辯稱,宜華生活與(yu) 翔鷹化工分別於(yu) 2017年5月20日和2018年4月21日各簽訂了一份《采購合同》,約定翔鷹化工向宜華生活提供油漆產(chan) 品,但截止至今,宜華生活未收到翔鷹化工任何貨物,翔鷹化工也未能提供有足夠證據證明其已收到貨。
法院認為(wei) ,原告與(yu) 被告訂立的《采購合同》及附件各2份,《補充協議1》1份,主體(ti) 適格,意思表示真實,內(nei) 容合法有效。翔鷹化工在合同履行期間多次向宜華生活供應產(chan) 品,後雙方通過訂立《補充協議》的形式對合作期間往來貨款進行結算,並對宜華生活尚欠貨款的支付期限作出約定,宜華生活沒有否認《補充協議》的真實性。
法院據此認定,截至原、被告簽訂《補充協議》之日即2019年6月22日,宜華生活結欠翔鷹化工貨款1286.2萬(wan) 元,故被告應按協議約定履行還款義(yi) 務。
最終法院判決(jue) , 宜華生活應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10日內(nei) 償(chang) 還翔鷹化工貨款1236.2萬(wan) 元;宜華生活應於(yu) 本判決(jue) 生效之日起10日內(nei) 償(chang) 還翔鷹化工截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72.74萬(wan) 元及貨款1236.2萬(wan) 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e) 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jia) 利率計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企查查顯示,宜華生活成立於(yu) 2001年5月31日,注冊(ce) 資本約14.8億(yi) 元,法人代表為(wei) 杜旭成,經營範圍包括:軟體(ti) 家具、一體(ti) 化櫥櫃衣櫃、家紡產(chan) 品等。該企業(ye) 前三位股東(dong) 為(wei) 宜華企業(ye) (集團)有限公司、汕頭雅華投資合夥(huo) 企業(ye) (有限合夥(huo) )、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宜華生活股份29.02%、3%、2.99%。
文章來源:樂(le) 居財經
責任編輯:陸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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