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環保局:
為(wei)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塗裝、印刷和包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治理,我廳組織編製了《浙江省塗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規範》和《浙江省印刷和包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規範》,現印發給你們(men) 。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附件:1. 浙江省塗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規範
2. 浙江省印刷和包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汙染整治規範 浙江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1
1 整治目標
通過汙染整治,基本解決(jue) 浙江省塗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控製技術與(yu) 裝備落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滯後、部分區域VOCs汙染嚴(yan) 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汙染物汙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年度整治目標,通過實施VOCs汙染整治行動,企業(ye) 清潔生產(chan) 水平和VOCs汙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減,區域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塗裝行業(ye) 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60%。
——至2016年底前,塗裝行業(ye) 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
——至2017年底,全麵完成塗裝行業(ye) VOCs汙染整治,行業(ye) 清潔生產(chan) 水平和VOCs汙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汙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汙染監管體(ti) 係進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範企業(ye) 。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塗裝行業(ye) 最佳可行技術指南,VOCs汙染防治長效管理機製有效運行。
2 整治要求
2.1 總體(ti) 要求
2.1.1加強源頭控製
推廣使用環境友好型原輔料。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粉末、水性、高固體(ti) 份、紫外(UV)光固化塗料等環境友好型塗料,限製使用即用狀態下VOCs含量>420g/L的塗料,從(cong) 工藝的源頭減少原輔材料的VOCs含量,實現VOCs減排目的。
2.1.2加強過程控製
(1)規範原輔料儲(chu) 存。對所有有機溶劑和含有有機溶劑的原輔料采取密封存儲(chu) 和密閉存放,屬於(yu) 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guan) 規定;減少使用小型桶裝塗料、稀釋劑,減少無組織廢氣排放。
(2)規範原輔料調配與(yu) 轉運。溶劑型塗料、稀釋劑等調配作業(ye) 在獨立密閉間內(nei) 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係統,無集中供料係統時原輔料轉運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縮短轉運路徑。
(3)規範原輔料使用與(yu) 回收。禁止敞開式塗裝作業(ye) ,禁止露天和敞開式晾(風)幹(船體(ti) 等大型工件塗裝及補漆確實不能實施密閉作業(ye) 的除外)。所有塗裝作業(ye) 應盡量在有效VOCs收集係統的密閉空間內(nei) 進行,無集中供料係統的浸塗、輥塗、淋塗等作業(ye) 應采用密閉的泵送供料係統。應設置密閉的回收物料係統,淋塗作業(ye) 應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塗料,塗裝作業(ye) 結束應將剩餘(yu) 的所有塗料及含VOCs的輔料送回調配間或儲(chu) 存間。
(4)調配、轉運、使用與(yu) 回收過程中產(chan) 生的廢塗料桶、廢溶劑、水簾廢渣等危險廢物,應符合危險廢物相關(guan) 規定。
(5)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企業(ye) 采用密閉型生產(chan) 成套裝置,推廣應用自動連續化噴塗線。大件噴塗可采用組件拆分、分段噴塗方式,兼用滑軌運輸、可移動噴塗房等裝備。鼓勵企業(ye) 采用靜電噴塗、無空氣噴塗、空氣輔助/混氣噴塗、熱噴塗等效率較高、VOCs排放量少的塗裝工藝。鼓勵采用廢氣熱能回收-烘幹一體(ti) 化的清潔生產(chan) 設備。
2.1.3完善廢氣收集
(1)所有產(chan) 生VOCs汙染物的塗裝生產(chan) 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係統,減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調配廢氣、塗裝廢氣和幹燥(含烘幹、晾幹、風幹等)廢氣。
(2)嚴(yan) 格執行廢氣分類收集,除汽車維修行業(ye) 外,新建、改建、擴建廢氣處理設施時禁止塗裝廢氣和烘幹廢氣混合收集、處理。
(3)收集係統能與(yu) 生產(chan) 設備自動同步啟動,塗裝廢氣總收集效率不低於(yu) 90%,塗裝工藝設計及廢氣收集應注意滿足安全作業(ye) 相關(guan) 規定。
(4)VOCs汙染氣體(ti) 收集與(yu) 輸送應滿足《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的要求,集氣方向與(yu) 汙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應有走向標識。
2.1.4提升治理水平
(1)調配、塗裝及幹燥廢氣應根據廢氣中汙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
(2)噴塗廢氣應優(you) 先設置有效的漆霧處理裝置,鼓勵采用幹式過濾高效除漆霧、濕式水簾+多級過濾除濕聯合裝置、靜電漆霧捕集等先進除漆霧裝置。
(3)使用溶劑型塗料的生產(chan) 線,烘幹廢氣宜采用蓄熱式熱力燃燒裝置或催化燃燒裝置單獨處理,在保證安全、有設備條件的基礎上,可考慮采用回收式熱力燃燒裝置,產(chan) 生熱量作為(wei) 烘幹供熱設備的熱源。溶劑型塗料烘幹廢氣處理設施VOCs總淨化效率不低於(yu) 90%。
(4)使用溶劑型塗料的生產(chan) 線,塗裝廢氣、晾(風)幹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焚燒方式處理,在汙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溫等離子法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幹式氧化技術宜與(yu) 吸收技術配套使用。調配廢氣、流平廢氣、塗裝廢氣、晾(風)幹廢氣混合後確保溫度低於(yu) 45℃,可一並處理。溶劑型塗料塗裝廢氣、晾(風)幹廢氣處理設施總淨化效率不低於(yu) 75%。
(5)妥善、及時處置次生汙染物。廢氣處理產(chan) 生的廢水應定期更換和處理;更換產(chan) 生的廢過濾棉、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guan) 管理要求規範處置,防範二次汙染。
(6)汙染防治設施廢氣進口和廢氣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HJ/T 1-92 氣體(ti) 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要求的氣體(ti) 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2.1.5強化環保監督管理
(1)完善環境保護管理製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製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yang) 製度、廢氣監測製度、溶劑使用回收製度。
(2)落實監測監控製度,企業(ye) 每年至少開展1次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其中重點企業(ye) 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yu) 2次,廠界無組織監控濃度監測不少於(yu) 1次。監測需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處理效率。
(3)健全各類台帳並嚴(yan) 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台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台帳、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台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台賬。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管理製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chan) 、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ye) 應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報告並備案。
2.2 子行業(ye) 要求
2.2.1彩鋼
(1)采用空氣間接加熱固化爐替代直燃加熱固化爐。
(2)彩鋼生產(chan) 線配置輥速控製、溫度控製、通風控製等先進的自動化係統,提高生產(chan) 效率、環保及安全性;輥塗室宜設置室溫自動控製係統,避免因室內(nei) 溫度偏高而增加有機物揮發。
(3)固化爐烘幹廢氣應采用焚燒法處理,推廣供熱、廢氣焚燒和熱能回收一體(ti) 化技術。
(4)企業(ye) 輥塗室數量不多,輥塗廢氣排放量不大,在保證安全、供熱焚燒設備條件許可的前提下,可與(yu) 固化爐烘幹廢氣混合後焚燒處理。
2.2.2汽車維修
(1)水性塗料或高固體(ti) 份塗料等環境友好型塗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
(2)須配備密閉的噴塗房和烤漆房,調配廢氣、噴塗廢氣、烤漆廢氣收集處理,處於(yu) 周邊環境敏感區域的汽車維修企業(ye) 危險廢物應密閉包裝無異味散發或對廢氣作收集處理。
(3)噴塗廢氣宜采用經活性炭、沸石等高效吸附劑吸附處理後排放;烤漆房廢氣宜采用催化燃燒裝置處理;噴烤兩(liang) 用房廢氣若采用吸附處理,應確保烤漆時進入吸附裝置的廢氣溫度低於(yu) 45℃。
(4)采用非原位再生吸附處理工藝,應按審定的設計文件要求確定吸附劑的使用量及更換周期,且每萬(wan) 立方米/小時設計風量的吸附劑使用量不應小於(yu) 1立方米,更換周期不應長於(yu) 1個(ge) 月。
(5)使用後的廢活性炭/沸石等吸附劑應按照相關(guan) 管理要求規範處置,購買(mai) 吸附劑和廢吸附劑處理的相關(guan) 合同、票據至少保存三年。
2.2.3汽車製造
(1)推廣采用水性塗料、高固體(ti) 份塗料、粉末塗料等環境友好型塗料。要求汽車製造企業(ye) 環境友好型塗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小型乘用車單位塗裝麵積的VOCs排放量控製在35克/平方米以下,所有汽車塗料中VOCs含量滿足《汽車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2009)要求。
(2)客車、貨(卡)車製造禁止使用溶劑型底塗工藝(有特殊工藝要求確實需使用溶劑型塗料的除外);小型乘用車製造全麵禁止使用溶劑型底塗工藝;中塗工藝逐步實現環境友好型塗料替代。
(3)鼓勵采用先進的汽車塗裝工藝。推廣“3C1B”塗裝工藝、雙底色無中塗工藝、多功能色漆塗裝工藝等技術,有效降低VOCs排放。
2.2.4電器及元件
(1)電機及調壓電源在選擇絕緣漆時,鼓勵使用環境友好型塗料。牆壁開關(guan) 元件生產(chan) 行業(ye) 紫外(UV)光固化塗料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
(2)鼓勵采用“熱氣流—真空—熱氣流”真空浸漆烘幹工藝,密閉容器中的溶劑、絕緣漆通過管道輸送,浸漆、烘幹在單一密閉缸內(nei) 完成,有效減少VOCs的排放。
2.2.5家具
(1)家具生產(chan) 企業(ye) 使用環境友好型塗料比例不低於(yu) 50%。水性塗料的清漆中VOCs含量≤80g/L,色漆中VOCs含量≤70g/L,膩子中VOCs含量<10g/kg。
(2)木質家具生產(chan) 企業(ye) 所使用的溶劑型塗料應符合《室內(nei) 裝飾裝修材料溶劑型木器塗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1-2009)的規定。
(3)鼓勵企業(ye) 采用利於(yu) 廢氣收集的生產(chan) 設備,如熱壓設備與(yu) 廢氣收集罩一體(ti) 化係統,提高廢氣收集效率。
(4)嚴(yan) 禁產(chan) 品塗裝後在露天或敞開車間內(nei) 晾幹,無法進入烘房的產(chan) 品可設置密閉車間強製通風幹燥。
(5)粘合工序應在密閉車間內(nei) 進行,塗膠、粘合、熱壓、塗裝、幹燥、上光等廢氣都應收集處理,廢氣總收集效率不低於(yu) 90%。
3 信息公開要求
3.1 信息公開流程
縣(市、區)環保局定期統一公開納入整治的企業(ye) 名單及整治進展,接收社會(hui) 監督。
企業(ye) 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wei) 完成整治工作,並符合本規範要求後,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後進行整治績效評估,評估合格後填報信息公開表進行網上公示,並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guan) 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後,視同完成整治。其中,重點企業(ye) 需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治績效評估。
企業(ye) 信息公開內(nei) 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結論;
c)企業(ye) 整治達標承諾書(shu) 。
3.2 備案備查內(nei) 容
(1)備案材料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報告;
c)企業(ye) 整治達標承諾書(shu) ;
d)監測報告。
(2)備查資料
企業(ye) 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a)整治方案及相關(guan) 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b)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計、汙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c)環境管理資料(廢氣處理設施相關(guan) 運行管理製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3.3監測要求
整治完成,企業(ye) 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wei) 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guan) 監測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有關(guan) 監測要求如下:
a)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汙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並核算處理設施VOCs淨化效率;
b)廠界無組織VOCs汙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c)建議監測指標增加總VOCs。
4 相關(guan) 責任和職責
企業(ye) 是環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依法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VOCs廢氣達標排放。按照新環保法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各地環保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整治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企業(ye) ,向社會(hui) 進行公開通報,並列入環境信用黑名單,涉及廢氣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wei) 的,要依法查處。
附件2
整治規範
1 整治目標
通過汙染整治,基本解決(jue) 浙江省印刷和包裝行業(ye) 揮發性有機物(VOCs)汙染控製技術與(yu) 裝備落後、汙染治理設施運行效率低下、環境管理滯後、部分區域VOCs汙染嚴(yan) 重等突出問題。
根據《浙江省揮發性有機汙染物汙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環境保護廳分年度整治目標,通過實施VOCs汙染整治行動,企業(ye) 清潔生產(chan) 水平和VOCs汙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減,區域環境質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印刷和包裝行業(ye) 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60%。
——至2016年底,印刷和包裝行業(ye) VOCs治理項目完成率達到80%。
——至2017年底,全麵完成印刷和包裝行業(ye) 整治,行業(ye) 清潔生產(chan) 水平和VOCs汙染防治水平明顯提升,VOCs汙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汙染監管體(ti) 係進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範企業(ye) 。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塗裝行業(ye) 最佳可行技術指南,VOCs汙染防治長效管理機製有效運行。
2 整治要求
2.1 加強源頭控製
推廣使用環境友好型原輔料。全麵推廣使用單一組分溶劑的油墨。鼓勵使用通過中國環境標誌產(chan) 品認證的油墨、膠水、清洗劑等環境友好型原輔料。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製罐行業(ye) 鼓勵使用紫外(UV)光固化油墨。承印物清洗、設備洗車時采用低揮發和高沸點的清潔劑(環保洗車水或W/O清洗乳液等)替代汽油等清洗溶劑。平板印刷企業(ye) 采用無/低醇化學溶劑的潤版液(醇含量不多於(yu) 5%)。
2.2 加強過程控製
(1)規範原輔料儲(chu) 存。單種揮發性物料日用量大於(yu) 630L,該物料宜采用儲(chu) 罐集中存放,並采用管道輸送。沸點低於(yu) 45℃的甲類液體(ti) 應采用壓力儲(chu) 罐儲(chu) 存,並按相關(guan) 規範落實防火間距;沸點高於(yu) 45℃的易揮發介質如選用固定頂儲(chu) 罐儲(chu) 存時,須設置儲(chu) 罐控溫和罐頂廢氣回收或預處理設施,儲(chu) 罐的氣相空間宜設置氮氣保護係統,儲(chu) 罐排放的廢氣須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裝卸應采用裝有平衡管的封閉裝卸係統。其他未采用儲(chu) 罐存放的所有有機溶劑和含有有機溶劑的原輔料應采取密封存儲(chu) 和密閉存放,屬於(yu) 危化品應符合危化品相關(guan) 規定。
(2)規範原輔料調配與(yu) 轉運。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稀釋劑等調配應在獨立密閉間內(nei) 完成;即用狀態下溶劑型油墨日用量大於(yu) 630L的企業(ye) 應采用中央供墨係統,無集中供料係統時原輔料轉運應采用密閉容器封存,縮短轉運路徑。
(3)規範原輔料使用與(yu) 回收。所有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ye) 應盡量在有效VOCs收集係統的密閉空間內(nei) 進行,無集中供料係統的塗墨、塗膠、上光油等作業(ye) 應采用密閉的泵送供料係統。應設置密閉的回收物料係統,印刷、覆膜和上光作業(ye) 結束應將剩餘(yu) 的所有油墨(光油或膠水)及含VOCs的輔料送回調配間或儲(chu) 存間。
(4)使用先進設備和技術。鼓勵企業(ye) 采用密閉型生產(chan) 成套裝置。推廣使用自動油墨刮平機、自動洗膠布裝置。軟包裝複合工藝推廣無溶劑的預塗膜覆膜技術,在複合膜的生產(chan) 中推廣無溶劑複合及共擠出複合技術。
(5)鼓勵企業(ye) 實施綠色印刷,執行綠色印刷標準,通過綠色印刷認證。
2.3 完善廢氣收集
(1)所有產(chan) 生VOCs汙染物的印刷和包裝生產(chan) 工藝裝置或區域必須配備有效的廢氣收集係統,減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調配廢氣,塗墨廢氣,上光廢氣,塗膠廢氣及各過程烘幹廢氣。
(2)原則上烘幹類廢氣應單獨收集。
(3)塗墨、上光、塗膠等生產(chan) 設備應密閉,密閉間應維持微負壓,優(you) 先采用生產(chan) 線/設備整體(ti) 密閉和換風廢氣收集係統。
(4)印刷和包裝企業(ye) 廢氣總收集效率不低於(yu) 85%。
(5)VOCs汙染氣體(ti) 收集與(yu) 輸送應滿足《大氣汙染治理工程技術導則》(HJ2000-2010)的要求,集氣方向與(yu) 汙染氣流運動方向一致,管路應有走向標識。
2.4 提升治理水平
(1)調配、塗墨、上光、塗膠及各過程烘幹廢氣等應根據廢氣中汙染物特征、風量等參數選擇適宜的處理技術。
(2)對高濃度、溶劑種類單一的有機廢氣,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軟包裝複合工藝排放的甲苯、乙酸乙酯溶劑廢氣,宜采取冷凝或吸附濃縮冷凝回收法進行回收利用,烘幹過程原則上應安裝吸附濃縮冷凝回收等設備回收有機溶劑。
(3)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chan) 線,難以回收的烘幹類廢氣宜采用催化燃燒法單獨處理,在保證安全、有設備條件的基礎上,可考慮作為(wei) 油/氣為(wei) 燃料的烘幹供熱設備的空氣補風,直接燃燒處理,廢氣處理設施總淨化效率不低於(yu) 90%。
(4)使用溶劑型油墨(光油或膠水)的生產(chan) 線,難以回收的調配、塗墨、上光、塗膠等廢氣宜采用吸附濃縮蓄熱燃燒法處理,也可采用吸附濃縮催化燃燒法處理;在汙染物總量規模不大且濃度低、周邊環境不敏感的情況下,也可聯合采用活性炭吸附法、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廢氣處理集成技術處理。低溫等離子法、光催化法等幹式氧化技術宜與(yu) 吸收技術配套使用。廢氣處理設施總淨化效率不低於(yu) 75%。
(5)妥善、及時處置次生汙染物。廢氣處理產(chan) 生的廢水應定期更換和處理;更換產(chan) 生的廢過濾棉、廢吸附劑應按照相關(guan) 管理要求規範處置,防範二次汙染。
(6)汙染防治設施廢氣進口和廢氣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HJ/T 1-92 氣體(ti) 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要求的氣體(ti) 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
2.5 強化環保監督管理
(1)完善環境保護管理製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製度、廢氣處理設施定期保養(yang) 製度、廢氣監測製度、溶劑使用回收製度。
(2)落實監測監控製度,企業(ye) 每年需開展VOCs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和廠界無組織監測,其中重點企業(ye) 處理設施監測不少於(yu) 2次,廠界無組織監測不少於(yu) 1次。監測指標須包含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和非甲烷總烴等指標,並根據廢氣處理設施進、出口監測參數核算VOCs處理效率。
(3)健全各類台帳並嚴(yan) 格管理,包括廢氣監測台帳、廢氣處理設施運行台帳、含有機溶劑原輔料的消耗台帳(包括使用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廢氣處理耗材(吸附劑、催化劑等)的用量和更換及轉移處置台賬。台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yu) 三年。
(4)建立非正常工況申報管理製度,包括出現項目停產(chan) 、廢氣處理設施停運、突發環保事故等情況時,企業(ye) 應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報告並備案。
3 信息公開要求
3.1 信息公開流程
縣(市、區)環保局定期統一公開納入整治的企業(ye) 名單及整治進展,接收社會(hui) 監督。
企業(ye) 根據自身情況,逐條對照本整治規範的要求,進行自查,認為(wei) 完成整治工作,並符合本規範要求後,開展監測。監測合格後進行整治績效評估,評估合格後填報信息公開表進行網上公示,並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備案,準備好相關(guan) 備查資料。以上工作完成後,視同完成整治。其中,重點企業(ye) 需委托第三方進行整治績效評估。
企業(ye) 信息公開內(nei) 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結論;
c)企業(ye) 整治達標承諾書(shu) 。
3.2 備案備查內(nei) 容
(1)備案材料
a)信息公開表
b)整治績效評估報告;
c)企業(ye) 整治達標承諾書(shu) ;
d)監測報告。
(2)備查資料
企業(ye) 除提供公開資料外,須準備如下資料隨時接受各方監督檢查:
a)整治方案及相關(guan) 設計資料(含治理工藝流程圖,主要治理設備照片);
b)資質及認證資料(工程設計、汙染治理、施工、安裝資質);
c)環境管理資料(廢氣處理設施相關(guan) 運行管理製度及記錄保存情況)。
3.3監測要求
整治完成,企業(ye) 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開展監測,監測報告為(wei) 備案資料。在滿足相關(guan) 監測技術規範要求的前提下,有關(guan) 監測要求如下:
a)處理設施進、出口VOCs汙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排放速率等,並核算處理設施VOCs淨化效率;
b)廠界無組織VOCs汙染物(原輔料所含主要特征汙染物及非甲烷總烴)濃度等;
c)建議監測指標增加總VOCs。
4 相關(guan) 責任和職責
企業(ye) 是環境治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嚴(yan) 格按照相關(guan) 標準和要求進行整治,依法確保治理設施正常運行,VOCs廢氣達標排放。按照新環保法要求進行信息公開。各地環保部門加強監督管理,發現整治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wei) 的企業(ye) ,向社會(hui) 進行公開通報,並列入環境信用黑名單,涉及廢氣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wei) 的,要依法查處。
責任編輯:李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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